1、 条件:
① 夫妻双方一方户口在我市,另一方户口可投靠迁入我市;
② 未达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投靠户口在我市的父亲或母亲迁入;
③ 父母可投靠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上)迁入;
2、 所需证明材料:
① 个人书面申请;
② 申请人和迁入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通过公安网能够查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提供原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 证明申请人、迁入人关系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能够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④ 对于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员,需二级以上残疾人证;对于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员,需三级以上残疾人证;对患有各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住院记录;
⑤ 有第④项情况的应出具民警调查报告。
3、 审批程序:
① 户政窗口审查材料;
② 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填写《户口迁入申报表》;
③ 窗口核准发《户口准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