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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注销户口登记须知

2013年11月05日 15:11  点击:[]

1、 公民事实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村)委会,持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相关材料,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1) 在医院死亡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2) 在家中死亡的,应当提供当地区、乡一级卫生保健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3) 丢失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应当提供医院证明书存根复印件(加盖医院档案管理专用章);

(4) 无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应当提供由配偶或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声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辖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5) 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可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材料。

(6) 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须凭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申报死亡登记,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7)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须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和被宣告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申报死亡登记,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2、 公民应征入伍的,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人身份证件、证明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其居民户口簿。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和应征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依照法定程序直接注销户口并收回其居民户口簿。

3、 被军事院校录取、属于现役军人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 公民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应当由本人凭书面申请、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登记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常住户口,收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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