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应携带申报材料:
办理1年有效期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实有人口信息采集表》;
2、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3、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张;
4、对租房居住的,申办人应如实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房主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主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务工(经商)证明;
对在单位内部居住的,申办人应如实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居住、务工证明;
对自购房屋居住的,申办人应如实提交居住房屋产权证明;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流动人口在居住地拟居住3年以上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可申领有效期为3年的居住证,办理3年有效期居住证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以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劳动就业登记管理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2、以经商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领居住证应由流动人口本人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社区民警应在代办人申请三日内入户核实后发放居住证。
居住证如申请延期,请于有效期结束前三日以上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居住证在设区市所辖区域内(或本县内)有效。对在设区市(或本县)范围内居住地址变更的流动人口,不需要重新申领居住证,应于3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