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附件1)和《秦皇岛市“孔明灯”管理规定》(附件2),自2016年7月1日起,秦皇岛市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请校属各单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好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
安全工作处
2016年7月4日
附件1《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
附件2《秦皇岛市“孔明灯”管理规定》(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2号)
上一条:关于2016年迎新期间校园交通及停车管理有关安排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校园“三无”摩托车专项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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