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管理,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按照校园交通管理需要,现对校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信息采集,为发放校园通行证提供数据基础,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对校内通行、停放的符合国家标准且已申领正式车辆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自有电动自行车进行信息采集。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二、采集方式
(一)教职工及在校生
对教职工及在校生的自有车辆采取线上采集,申请人登录“燕山大学一网通办”→“公共服务”→“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申请”界面发起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车辆照片:1、电动自行车全貌照片;2、电动自行车车辆铭牌照片;3、电动自行车车辆号牌照片。
申请人务必真实准确填写申请信息,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教职工审核人为各单位联络员,学生审核人为辅导员。
(二)其他工作人员
对无法登录一网通办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自有车辆采取线下采集,对确有使用需求的,各单位要核实人员及车辆信息,填写《其他工作人员电动自行车信息采集表》(见附件),签字盖章后,将采集表纸件、电子版连同车辆照片(1、电动自行车全貌照片,2、电动自行车车辆铭牌照片,3、电动自行车车辆号牌照片,每车建立一个文件夹,以采集表内序号命名)报送安全工作处104室。
三、采集要求
(一)信息采集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7日。
(二)师生员工每人限申请使用一辆电动自行车。
(三)各单位审核人要认真核对车辆图片内号牌与申请人填写的信息是否相符,车辆照片数量、照片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信息不符或图片不符合要求的须退回修改。
(四)各单位要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师生员工。
四、其他事项
(一)学校将对符合条例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校园通行证,凡不符合条例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发放校园通行证。
(二)未发放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将禁止入校使用,学校将对校园内无校园通行证电动自行车不断清理。
(三)师生员工已有车辆未在2024年7月7日前进行信息填报的,不接受补充申请,不予发放校园通行证。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将开放对新增人员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及2024年7月8日后新增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须有佐证材料)申请办理校园通行证。
(四)申请人填写的车辆号牌要与车辆“牌车”一致,对假牌、套牌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号牌等情况,一经发现将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且学校将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五)发放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借予他人使用,若车辆借予他人使用且在校内违规的将一并追究借用人和车主同等责任。
(六)本次采集的学生范围不含毕业年级。
(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各二级单位负责对部门所属师生员工使用的车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联 系 人:赵 畅
联系电话:8074681
附件:《其他工作人员电动自行车信息采集表》
安全工作处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