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大校字【2017】1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健全育人机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燕山大学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接受燕山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此细则执行。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其他类别学生的处理亦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处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证明材料;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在规定期限内(开除学籍除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受到上述处分的,学校有权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向受害方进行经济赔偿等。
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八个月;记过,十个月;留校察看,一年。
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且没有再次违纪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可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应当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在处分期间改正效果不明显或表现不积极的,学院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要求延长该学生处分期,但延长期限不多于原处分的期限;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不改或者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期满,如学校没有做出延长处分期的决定,则该处分视为自动解除。
第五条 处分(处理)的权限与程序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院成立调查小组,着手调查并收集和固定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查有关证据,听取调查小组汇报;研究处分建议,撰写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在规定时间内连同相关文字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向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查后,由学校出具学生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处分日期。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或因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的,由学院及相关部门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后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以及退学处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出具学生处分(处理)决定书。
学生工作处或者学院负责送达处分(处理)决定书。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学院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在燕山大学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通告学生工作处,调查结束后将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工作处。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其学费交纳按有关文件执行,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学生在处分(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相关学院负责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处分期结束后,相关学院根据学生受到处分后的现实表现进行客观评价,形成文字材料装入学生档案。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处分(处理)的申辩与申诉
学生工作处自收到学校有关部门报送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该生所在学院通报,并告知该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申辩可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提出,学生可在其辅导员、研究生导师、家长、同学或其他熟悉情况者中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其申辩代理人。
对学生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工作处进行复核;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重新提出处分意见。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向学生送达处分(处理)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学生其具有申诉权。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此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具体申诉程序详见《燕山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
(二)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
(三)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
(四)在违纪行为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
(五)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同时违反多项纪律;
(二)屡教不改,多次违反纪律;
(三)组织策划或胁迫他人违纪;
(四)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
(五)违纪后,拒不交待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态度恶劣;
(六)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七)造成恶劣影响;
(八)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行为触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相应机关。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组织、策划或参加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创作、传播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有损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造成危害性影响的言论、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妨碍公安、检察、保卫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机关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含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宣告缓期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实施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侮辱、谩骂、诬陷或威吓他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持械威胁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恶意处置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冒用其他个人、组织名义,侵害其利益,或对其造成不良影响、损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违反学校相关信息保密制度,泄漏或私自转让其他个人、组织科技成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或者治安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或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接引发打架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事件发展过程中,采取不当行为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具备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分:
1.先动手打人、持械打人、恃强凌弱、蓄意报复殴打他人的;
2.闯入他人所在寝室、教室等生活和学习场所威胁、恫吓或打人的;
3.参与群体性斗殴事件的。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除追还赃款、赃物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知情的情况下为作案者提供作案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捡拾他人财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以作案人最终实际获益金额,比照以上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为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以各种方式影响学校正常管理秩序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成立、加入以及介绍、强迫他人加入非法团体或邪教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或者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校园内组织策划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学校遇重大事项采取紧急预案期间,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参与传销或者其他非法经商活动,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组织进行各类经营活动,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传播商业性宣传品,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各类交通营运、旅游业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校内公共场所擅自组织进行文体活动,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各类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或提供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转借、伪造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有效学生证件,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其他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发起、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赌博,或主动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赌具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制作、传播、组织观看色情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不道德的偷窥、偷拍行为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进行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影响他人且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破坏公共卫生,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不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七)对吸毒者,根据有关部门的鉴定、处罚结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除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有损集体或他人正当利益的信息(例如言论、文章、图片、影音等信息),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地址,恶意篡改、删除他人数据,或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私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或者住宿在他人寝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出租寝室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调换寝室经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公寓起哄、摔砸物品或者煽动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公寓内擅自改动原有供电线路、私拉电线、存放和使用各类违禁电器,违反《燕山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中安全管理相关条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未按学校规定办理走读手续,擅自在学生公寓外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申请走读的过程中伪造证明、虚构事实的,给予记过处分,私自变更走读居住地点不向学校通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在公寓内饲养动物,在楼道、走廊、应急通道等公共区域内堆放私人物品,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安全规章制度但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因违反学校相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严禁烟火的区域使用烟火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挪用、破坏消防器材、安全设施、供电变电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擅自组织违法违规的群体活动,或在组织群体活动中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到非游泳区游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因违反校内相关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处理):
(一)违反课堂、实验、实习纪律,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伪造、涂改成绩单等证明材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6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3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31—4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41—6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1-3天给予警告处分;
2.4-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7-9天给予记过处分;
4.10-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五)学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行为认定依据《燕山大学学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1.在教学环节规定的课程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被认定为严重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在非教学环节规定的课程考试中,对违纪、作弊者的行为认定参照《燕山大学学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执行。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严重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燕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燕大校字[2013]1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