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大校字【2017】1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燕山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接受燕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修养,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具体规定详见《燕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燕山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试行)》和《燕山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依据《燕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规定详见《燕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学生成绩单将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经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在个人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认定为考试违纪、作弊、严重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无效并按零分处理,且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只能参加重修,由学生工作处视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将记录存档。若学生两年内重新参加国家招考、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将予以承认。若学生中止学业前与再次入学后所修专业相同,再次入学后,可跳级至相应年级继续学习。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和补考,需重修该门课程,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亦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具体规定和办理流程详见《燕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规定详见《燕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转学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相关条款执行,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具体规定详见《燕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最短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具体规定和办理流程详见《燕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应办理休学,在联合培养学校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按自动放弃复学资格处理。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学校研究认定为应予以退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除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外,其他原因退学须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经学校决定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燕山大学校内或校园网上公告,告期为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河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燕山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向学校申诉。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具体规定详见《燕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持结业证离校的本科学生,若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离校一年内修满所欠学分,经申请可换发毕业证书,同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对换发的毕业证书、补授的学士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持结业证离校的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学位申请。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学校核发写实性学习证明,其中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的学生核发肄业证书。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每年将颁发的学位证书信息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核实,一律取消学籍;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原则上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将负责向省、市和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依据《燕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生工作处或相关部门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工作处或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学生自被开除学籍处分生效之日起10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将复查结论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
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本人。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燕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燕大校字[2013]171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