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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4年1月)

2019年01月21日 10:32  点击:[]

燕大校字【201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确保学校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实现平安校园创建目标,根据《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燕山大学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燕山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学校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强化防消意识”的方针,不断加强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与中层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努力实现消防“零”事故目标。

第三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完备的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指示标志、应急灯等消防设备、设施及消防器材(以下简称消防设施),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条 各单位及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发生、报告火警和扑灭初期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学校应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应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消防领导小组),消防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消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与协调。

第六条 各学院、后勤管理处等有关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工作组,单位行政一把手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院办公室为消防安全工作组的办事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应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校长(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措施,与学校各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批准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及年度经费预算。

(三)确定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编制,在组织机构上给予充分保障。

第八条 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学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审核年度消防经费预算,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和协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督导隐患整改工作的及时完成。

(三)其他校领导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保卫处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不断完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范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二)编制年度消防经费预算,以保证消防经费投入,确保学校配备的消防设施、消防控制系统得到及时维修与更新,安全隐患整改得到落实。

(三)普及消防知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做好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四)确定学校消防重点单位,监督检查中层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明确值班岗位职责,监督检查。

(六)应每月进行一次校级的消防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对消防设施、消防控制系统及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七)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以下统称消防通道)的畅通情况。

(八)对学校实施的工程项目,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投入使用前,保卫处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完备性进行检查。

(九)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做好火灾事故的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要点及年度消防经费预算,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不断完善消防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二)普及消防知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三)确保本单位楼宇消防通道的畅通。

(四)应每半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消防设施、消防控制系统及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避免消防设施丢失损坏,确保其完好有效,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防重点单位应每日进行消防巡查。

(五)对本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应向保卫处报送消防行政许可手续,以备查。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外,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和各学院还应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学生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的安全教育与日常检查,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三)保证学生公寓供电系统的安全性,避免发生火灾。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区域是指对国家、社会和学校有较大影响的关键单位、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学校应将以下区域列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要害部位:

(一)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超市、宾馆、幼儿园、校医院、体育馆、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广播站、电视台等传媒部门。

(三)档案室等保密要害部门。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重点实验室、计算机房、大型多媒体室及消防控制室。

(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源、放射源等物品及装置(以下简称“危险品”)的购买、使用和存放的部门。

(七)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第十四条 学校及社会单位在校内举行的大型活动,如:庆典、会议、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各类考试、迎接新生及影视拍摄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如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则可责令其停工整改。

第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对消防控制系统的运行情况每日要有详尽的值班记录。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购买、使用、存放及销毁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经营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单位应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如违反规定则可责令其停业整改。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及消防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章 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条 学校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指导师生员工了解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安全知识。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

(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火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采取以下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一)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专题讲座,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指导学生掌握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方法,提高火场应急处置能力。

(三)每学期组织学生开展一次消防应急演练。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工进行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重点单位对教职工每学期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以下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其中的第(三)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章 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每月进行一次校级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及落实情况。

(二)消防档案建设情况。

(三)消防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四)消防重点单位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消防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配备及完好情况。

(七)消防控制系统运行及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情况。

(八)消防通道畅通情况。

(九)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及消防演练情况。

(十)危险品及所在场所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每半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同第二十四条。消防重点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的主要内容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对以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现象,检查部门应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

(一)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停用或擅自拆除消防设施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在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脱岗的。

(八)对消防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二十七条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指出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落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六章 灭火及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及消防重点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火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火灾应急处置”指挥部,设置灭火及治安保卫组、疏散指挥组、医疗救护组、宣传组、后勤保障组、调查取证组、人员伤亡处理组、受损资产评估组等相应的专业组。

(二)报警处置程序。

(三)扑灭初期火灾措施。

(四)安全防护及救护措施。

(五)通讯联络保障。

(六)建立应急恢复机制。

(七)实时发布火灾处置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将应急预案涉及的危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储备等相关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应每年组织一次全校性的大型消防实战综合应急演练,并应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实效性和示范性。各学院及消防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组织学生及教职工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设立消防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以保证消防经费投入。消防日常经费用于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以及消防应急演练等管理工作。消防专项经费用于消防设施的配备、维修与更新,消防自动控制系统的维护维修,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改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 消防经费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因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酿成火灾事故的,在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学校亦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在事故结案报告的基础上,按照《燕山大学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驻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按照本规定执行,由后勤管理处及保卫处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燕山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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