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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9年11月)

2020年09月04日 15:47  点击:[]

燕大校字【2019】1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保障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燕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学校教学、科研场所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各级职责按《燕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队伍及要求

第四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保障学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具有相应安全专业知识与管理能力的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申购审核备案、存放与使用监管、辐射工作人员管理、日常检查、安全防护等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使用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并负责建立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队伍。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并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管理本实验室辐射工作人员与辐射工作场所,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购买、存放、使用、处置和台账记录,以及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检查等。

第八条 相关实验室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开展安全教育、保障安全运行和紧急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

第三章 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九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具有从事放射性活动的资格。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使用单位从事的相关活动仅限于学校《辐射安全许可证》所规定的种类和范围。

第四章 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环保部门定期组织的放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资格培训工作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

第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职业健康标准,操作中自觉佩戴个人剂量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健康监护。个人剂量计必须每季度送检一次,健康检查每两年一次,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异常的,必须查明原因,立即整改并出具书面报告。经健康检查后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调整岗位,妥善安置。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安全和环保意识,遵守放射安全和防护的法规制度,严格按技术规程规范操作,并承担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将放射工作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工作场所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防护标准,在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及其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泄漏、防误操作等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和工作信号,防止相关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将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张贴于放射工作场所的醒目部位。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从事的放射性工作,必须在环保部门核准的放射工作场所范围内进行。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严禁擅自超范围从事放射性工作。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必须每月对放射场所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检或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予以消除,每年向学校递交本单位放射安全和防护状况的自检评估报告。

放射工作场所的年度数据监测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在终结运行后必须依法实施退役。未经退役,严禁擅自将场所改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凡新建、改建或扩建放射场所,必须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提交环保部门进行审批和验收。

第六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在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转入转出、升级改造前,必须事先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放射性同位素在转入转出时,必须妥善包装并使用专用运输工具,严禁擅自随身携带至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

第二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物品一起混放,贮存场所必须具有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并长久存档备案。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台账(含基本信息、库存信息、进出记录和使用记录等),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每月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检或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因期满终止或确定需要报废时,必须及时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申报,依法办理送贮、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按类别、时间分类分装,暂存于独立空间,由具备资质的处置机构进行统一处理,严禁随意、擅自处置放射性废物,具体按照《燕山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事故应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放射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尽最大努力减少或消除事故的危害、控制事故的影响。

事故的经过和处置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而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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