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危险源辨识”是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是指综合考虑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等因素,判定风险等级,明确控制措施的过程。
第二章 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四条 燕山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指导本校实验室开展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并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推进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实验室应以房间为管理单元,按照本办法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学校实验室安全等级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
实验室安全等级在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1)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得分判定其安全等级。
(一)Ⅰ级安全风险
风险评价得分达到100分,或者实验室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
1.实验原料或产物含剧毒化学成分;
2.使用剧毒化学品;
3.存储第一类易制毒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4.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50kg或50L;
5.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6瓶;
6.生物安全BSL-3、ABSL-3、BSL-4、ABSL-4 实验室;
7.使用Ⅰ、Ⅱ类射线装置;
8.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核材料;
9.使用机电类特种设备;
10.使用超高压等第三类压力容器;
11.使用强磁、强电设备;
12.使用光路穿越人员活动区域的4、3R、3B类激光设备;
13.使用富氧涉爆实验室自制设备。
(二)Ⅱ级安全风险
75分≤风险评价得分<100分,或者实验室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
1.存储第二类精神药品;
2.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为20~50kg或20~50L;
3.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3~6(不含)瓶;
4.生物安全BSL-2、ABSL-2实验室;
5.使用第一类、第二类压力容器。
(三)Ⅲ级安全风险
25分≤风险评价得分<75分,或者实验室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
1.存储第二/三类易制毒品;
2.生物安全BSL-1、ABSL-1实验室;
3.基础设备老化。
(四)Ⅳ级安全风险
风险评价得分<25分,或者实验室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
1.不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
2.主要涉及一般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的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房间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则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学校教学与科研的特点,我校实验室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五个类别。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包括从事化学、药学、化学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等较多涉及化学试剂或化学反应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中的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含实验气体)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二)生物类实验室
包括从事基因工程、微生物学等生物和医学专业中较多涉及病毒、细菌、真菌等微生物研究和动物研究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中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动物寄生微生物等为主要危险源,它们的释放、扩散可能会污染实验室内外环境的空气、水、物体表面或感染人体。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应进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
(三)辐射类实验室
包括物理、核科学与技术、医学、生物、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方向中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主要是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产生的电离辐射,可能对人体造成内外照射伤害,也可能对环境产生放射性污染;存放或使用核材料的实验室还存在核安全风险。
(四)机电类实验室
包括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化工机械、材料物理、电气工程、激光工程和人工智能等专业方向中涉及高温、高压、高速、高大等机械设备及其他强电、强磁、激光或低温设备的实验室,以及大型机房等。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包括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机械伤害以及灼伤、电路短路、人员触电、激光伤害、冻伤等因素。
(五)其他类实验室
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或消防安全风险。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门外的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并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核。二级单位应及时维护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学校备案。学校将定期对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复核。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评定工作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完成,未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评定的实验室严禁启用。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管理要求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面向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以及实验人员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培训。
第十五条 实验室须对危险源进行准确辨识,并针对不同的危险源配备相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规范张贴警示标识,完善日常防范措施,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存在高风险点位的实验室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
第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结果,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
Ⅰ级、Ⅱ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实验室重要危险源是指有毒有害(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化学品、危险(易燃、易爆、有毒、窒息、高压等)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二级单位年度工作考评。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相关要求将安全风险等级为Ⅰ级重大风险的实验室报主管部门备案。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须根据实验室安全分级结果,按《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2)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将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2.《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