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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燕大党学字〔2021〕1号)

2025年10月21日 09:44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的对心理危机学生实施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更好地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订)、《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1〕10号)、《燕山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方案》(燕大党字〔202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高校心理工作中识别、发现心理危机学生,依靠团队的系统工作,采用专业方法向心理危机学生提供有效帮助和支持避免出现严重自伤、自杀或伤人、杀人等严重不良后果,辅助心理危机学生及时就医,恢复身心健康,重新适应高校学习生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燕山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全面规划和领导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并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四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小组”(以下简称“危机评估小组”),在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学生的心理危机评估,提出心理危机干预建议,并参与实施危机风险化解工作。

第五条 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充分调动心理健康工作联络员(本院一名专职辅导员兼任)、班主任、学业导师、任课教师、研究生导师、班级心理委员(专人专职)、学生党团骨干、寝室长、研究生课题组学生组长等群体的积极性,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并履行心理危机发现职责。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六条 心理危机干预对象指身心健康平衡被打破,学生的思维、情绪情感、行为功能严重失调,感觉到强烈痛苦,无法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表现为出现自我伤害或是伤害他人的想法、计划、实施冲动或是严重身心疾病急性发作等情况的学生(以下简称“心理危机学生”)。按照危机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将其分为一般心理危机干预对象和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对象。

第七条 一般心理危机干预对象

(一)患病情况:

1.曾出现过精神障碍表现(未确诊)目前无症状表现的学生;

2.现患有严重或慢性躯体疾病的学生;

(二)遭遇应激事件:

1.遭遇性侵犯、家庭重大变故、自然或社会意外等应激事件的学生;

2.因身边同学出现心理危机状况而受到较大影响的学生;

(三)既往史和家族史: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近亲有自杀史、精神病史的学生;

(四)性格缺陷:性格过于内向、孤僻、偏执、多疑、严重缺乏安全感、易冲动、控制欲极强的学生;

(五)家庭方面:因家庭结构不完整、家庭关系不良或家庭贫困而压力过大的学生;

(六)学业方面:

1.欠学分达到一、二级预警标准(欠学分>15分)的学生;

2.不能正常毕业或临近毕业未获用人单位录用的压力过大的学生;

(七)人际方面:人际关系长期失调、近期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社会支持系统不良的学生;

(八)情感方面:个人情感受挫的学生,如失恋或长期单相思表白后被拒的学生;

(九)成瘾行为:

1.长期、严重网络成瘾的学生;

2.酒精或违禁药物使用过量的学生;

(十)心理普测筛查出的学生;

(十一)本细则中未涉及到的其他需要干预的学生。

第八条 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对象

(一)近期有自杀意念(如表达过死的念头、讨论过死的方式、表露过自杀计划、突然把个人有重要价值的物品送人)或有自我伤害行为的学生;

(二)近期有明显精神病理性表现(如妄想、幻觉、过度兴奋、持续抑郁)或存在明显的行为紊乱以及无法解释的古怪行为的学生;

(三)存在明显的暴力倾向、攻击性行为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四)曾经确诊或现患有精神疾病、尚未治愈,且对人、对己存在危险性或危害性的学生;

(五)患有严重或慢性躯体疾病、社会功能受损且个人主观体验极其痛苦的学生;

(六)本细则中未涉及到的其他需要紧急干预的学生。

第四章 干预流程

第九条 一般心理危机干预对象的干预流程

学院持续关注学生动态,定期谈心谈话,若发现学生的状态出现新变化,及时与心理中心沟通、联系评估。

第十条 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对象的干预流程

(一)发现紧急心理危机学生,学院立即将其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实施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其人身安全,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将情况汇报给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和心理中心。

(二)危机评估小组及时评估心理危机学生及其周围关系密切的同学,了解其现实情况和心理状态,初步判断其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给出初步干预建议。对于评估结果不确定或疑似精神障碍的,建议学生到专科医院就诊或在校内接受精神科专家评估。

(三)学院参考危机评估小组对于心理危机学生的书面报告,制定具体的干预方案,并与家长沟通。家长若对干预方案有异议,须带学生去专科医院就诊,并将专科医院出具的、明确的诊断证明交给学院和危机评估小组。危机评估小组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提出进一步的干预建议,学院据此对学生作出进一步的干预方案并实施。

(四)学院和心理中心为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对象填写《燕山大学心理危机学生会谈记录表》,并加入学院心理危机库(直至毕业/肄业/退学/身故方可出库),辅导员每月定期谈心谈话,及时更新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学院和心理中心之间要及时沟通学生的最新信息。

(五)对于在校边学习、边治疗的学生,家长自行做好该生的安全监护工作,必须陪读至其病情“治愈”、“好转”(以医院的诊断证明为依据)方可离开;无家长陪读者,不可办理走读。辅导员定期与该生会谈,掌握其情况的变化,如学生状态有新的变化,及时与心理中心教师预约评估。

(六)对于请假、休学治疗的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学生的实际情况, 由辅导员陪同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在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请假、休学手续,学生须在学院的监督下如实填写请假、休学原因。请假、休学治疗期间,家长自行做好该生的安全监护工作。回校销假、复学时,学生需在辅导员陪同下到心理中心重新评估。

第十一条 紧急自我伤害事件的处理流程

(一)学生正在实施自我伤害行为、已实施自我伤害行为(含既成和未遂)的第一目击者或知情人,迅速拨打110、120电话求救,并尽快将情况报告给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心理危机紧急救助程序,迅速开展工作。学院尽快与学生家长联系,请家长立即赶到学校配合下一步工作。

(二)对于正在实施的自我伤害行为,迅速赶到现场的人员中,与心理危机学生比较熟悉者(如辅导员、学院领导、心理教师),首先做好情绪安抚,尽量拖延时间,等待救援队伍赶到;安全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和学院在周边做好协助、保护工作,疏散围观人群,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将心理危机学生带离至较安全的地方。

(三)对于既成的自我伤害行为(含自杀完成),安全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和学院相关人员在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未到达现场之前,保护现场,维持现场秩序,疏散围观人群;在公安机关人员到达现场后,配合工作,注意保存证据、保管好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根据医护人员的指导和家长意愿配合工作;家长到达后,协助家长做好事件的后续处理。

(四)紧急自我伤害事件处理结束后,心理中心教师对于与心理危机学生密切接触的同学、老师等人员开展心理援助。对于自我伤害未遂的心理危机学生,在其情况稳定后,继续追踪其心理动态、开展心理辅导,再次评估自杀风险。

(五)紧急自我伤害事件处理过程中,学院须向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实时上报事件进展;处理结束后,在尊重学生隐私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学院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的保存工作(包括遗书、日记、信件、照片、谈话录音和记录等),撰写《心理危机事件处理报告》上交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保密原则

参与第十、十一和十二条中涉及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对心理危机学生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需突破保密原则的情况下,按照最低限度原则,在最小范围内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心理危机学生请销假、休复学管理

第十三条 心理危机学生请销假、休复学流程

(一)学生因心理危机请假或休学回家治疗,辅导员须提前与心理教师沟通。

(二)因心理危机请假或休学回家治疗的学生,请假或休学期间由原辅导员负责管理,直至正式办理销假或复学手续后交接给新辅导员。

(三)因心理危机请假或休学回家治疗的学生申请销假或复学时,须提供15天以内的二级及以上精神专科医院或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心理(精神)科出具的“治愈”或者“好转”的诊断证明。

(四)无上述诊断证明的学生需由家长、学院陪同,前往学校指定的专科医院鉴定,鉴定结果为“治愈”或者“好转”方可销假或复学。

(五)学生销假或复学前,备齐材料提出销假或复学申请,原辅导员陪同学生到心理中心进行心理评估,心理中心查看其医院诊疗报告,评估其精神状态,并将情况反馈给学院,符合学校复学相关规定的,办理销假或复学手续。

(六)学生销假或复学后,家长需要至少陪读1个月,之后需根据学生精神状态稳定情况与校园生活适应情况确定是否需继续陪读。如学生精神状态稳定且能够适应校园生活,经学校同意,家长方可离开。

(七)销假或复学后仍需继续服药治疗的学生,家长需全程陪读,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十四条 心理危机学生请销假、休复学的追踪管理

(一)心理危机学生销假或复学后,学院及时向心理中心提供最新情况,密切关注学生动态,定期谈心谈话、帮助其更好地适应复学后的学习生活。若发现学生的状态出现新变化,辅导员及时更新《燕山大学心理危机学生会谈记录表》与心理中心沟通并重新评估;危机评估小组评估后,及时更新《燕山大学心理危机学生会谈记录表》,并将情况反馈给学院。

(二)对于因有明确的自杀计划或自杀未遂行为而请假或休学的学生,销假或复学后,家长全程陪读,学院给予特别关注、帮扶与陪护。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燕山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燕山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试行)》(燕大学字〔201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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