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行为,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师生人身与学校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校园内教学、科研、办公、服务、生活、经营、建筑施工等场所(含操场、地下室、楼顶平台、地下停车场等),进行电焊、电切割、气焊、气割、喷灯、烘烤、熬炼、明火烧烤等直接产生火焰、火花的作业,以及使用电钻、砂轮机、角磨机等可能产生火花、炽热表面,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热作业。
第三条 校园内动火作业主管部门为安全工作处,需要动火作业的部门应提前办理动火作业审批,经安全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第四条 申请单位是动火作业的责任主体,遵循“谁动火、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各环节责任,强化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 动火作业定义及等级
第五条 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电焊、电切割、气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等各类焊接与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砂轮机、磨光机、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花、炽热表面的热加工作业;
3.使用喷灯、液化气炉、酒精炉、火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4.铅焊、锡焊、氩弧焊、塑料焊、电烙铁、电热封口、喷灯烧烤、弯管、熔融沥青补漏等具有火灾风险的热作业。
第六条 动火作业等级:
动火作业根据风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一)一级动火作业(高风险)
在校园禁火区域及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实施的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公寓、图书馆、档案馆、信息数据中心、实验室(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配电室、消防控制室、重要机房、大学生活动中心、地下/ 半地下空间、燃气管道及阀门周边、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区域等。
(二)二级动火作业(中级风险)
在具有一定火灾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实施的临时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教学楼、普通实验室(无易燃易爆物品)、设备维修间、机械加工场所、中试车间、食堂操作间、校园在建工程(非危险部位)等。
(三)三级动火作业(低风险)
在室外空旷、无明显火灾危险因素、无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区域实施的临时动火作业,包含但不限于:露天空旷场地、远离建筑物及可燃物且安全距离符合要求的室外区域。
第七条 固定动火作业是指火灾危险性小、安全措施落实妥当的位置固定、设施固定区域内(如:实验室、食堂、工程实训中心等)经常性、重复性的常规动火作业,用于教学实验使用电焊、砂轮、电炉热处理、金属浇注、酒精灯、食堂使用天然气燃料烹饪等。
第三章 动火作业审批与职责
第八条 动火作业前应提前1至3天提交申请,申请提交后由安全工作处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审批通过后方可动火作业。
第九条 动火作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流程,由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明确动火作业安全负责人和现场监管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动火作业安全事项,现场监管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在动火作业前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承诺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核实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作业人员资质。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前,安全负责人应对施工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现场动火作业人员与动火作业申请表中人证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次审批、一套安全防范措施”的原则,一次动火作业审批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三条 一次审批仅在审批的作业范围、区域、时间内有效,不得连续使用。
第十四条 需要多日临时动火作业的,应对每日动火作业单独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 对于现场符合三级动火作业条件、以项目为单位开展的临时动火作业(如:楼顶防水施工、室外角磨机切割、室外无齿锯切割等),可以进行一次审批、多次动火作业,审批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该项目全部施工结束止,项目结束后审批自动失效。动火作业申请单位须严格落实动火作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做好动火作业现场消防安全防护措施,规范操作流程,全程管控作业风险,并严格遵守本办法其他相关条款要求。
第十六条 固定动火作业区应设置醒目标志,标志内容包括安全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用火方式、防火措施及注意事项等相关制度内容。
第十七条 符合固定动火作业情形的,暂不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应设有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四章 注意事项及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封闭场所动火作业前,须检测施工现场可燃气体浓度,将动火作业设备(如容器、油罐、管线等)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彻底清理干净。
第十九条 使用气焊、气割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间距不小于5米,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回火装置。
第二十条 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第二十一条 高空动火作业应避免有火花飞溅,动火作业下方应做好阻燃、分隔措施,进行动火作业的区域除动火作业外,动火作业区域内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第二十二条 现场监管人应对以下安全措施逐项核实,确认妥善后方可作业,且现场监管人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一)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二)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且在保质期内;
(三)下水道、电缆沟、电梯井、弱电井等封闭空间,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相邻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四)在动火作业区域内无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三条 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作业人员和现场监管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且现场监管人留守观察30分钟以上,确认作业现场无残留火种、无阴燃情况等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以下场所、时段和部位进行动火作业:
1.储存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以及地下设施;
2.大学生活动中心、服务楼、食堂、场馆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开放使用期间;
3.世纪楼、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正常办公教学期间;
4.裸露的可燃材料上方、未经处理储存易燃易爆的容器、瓶体、管线等部位。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责令其终止动火作业:
1.未办理动火作业申请、消防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或现场监管人不在现场;
2.室外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大风或极端天气;
3.擅自变更动火作业范围、时间、现场监管人和动火作业操作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