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件:
①具有稳定住所。稳定住所包括合法的固定住所、单位员工宿舍、长期自住、租住、借住的住所,租住、借住的要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工地工棚、城乡结合部、私搭乱建的简易房等非住宅性房屋除外。
②被市区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含高级工)的或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被四县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人员。国家承认的学历是指拥有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授权的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军队院校以及自学考试部门颁发的学历证书。
上述条件同时具备者,可迁入产权人本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男22周岁,女20周岁)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省内人员还准予双方父母落户。
2、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
②自购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协议和付款证明),租房居住的提供租赁房屋证明,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的居住证明;
③《居住证》;
④《毕业证》、中级以上《职称证》、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
⑤《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
⑥迁入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通过公安网能够查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提供原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⑦证明申请人、随迁人关系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能够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⑧对于视力、听力、言语残废人员,需二级以上残废人证;对于肢体、智力、精神残废人员,需三级以上残废人证;对患有各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住院记录;
⑨有第⑧项情况的应出具民警调查报告。
3、审批程序:
①户政窗口审查材料;
②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填写《户口迁入申报表》;
③窗口核准发《户口准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