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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人员户口迁入须知

2013年11月04日 17:23  点击:[]

1、条件:

① 具有稳定住所。稳定住所包括合法的固定住所、单位员工宿舍、长期自住、租住、借住的住所,租住、借住的要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工地工棚、城乡结合部、私搭乱建的简易房等非住宅性房屋除外。

② 迁入市区的,在市区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三年以上;迁入四县的,在四县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一年以上。

上述条件同时具备者,可迁入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男22周岁,女20周岁)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省内人员还准予双方父母落户。

2、材料:

① 个人书面申请;

② 自购房屋的,提供房屋房产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协议和付款证明),租房居住的提供租赁房屋证明,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的居住证明;

③ 《居住证》;

④ 务工证明(《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保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⑤ 申请人和迁入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通过公安网能够查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提供原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⑥ 证明申请人、迁入人关系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能够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⑦ 对于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员,需二级以上残疾人证;对于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员,需三级以上残疾人证;对患有各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住院记录;

⑧ 有第⑦项情况的应出具民警调查报告。

3、审批程序:

① 户政窗口审查材料;

② 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填写《户口迁入申报表》;

③ 窗口核准发《户口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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