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件:
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来我市,需办理户口迁移的(含系统内部调动人员)。
2、所需证明材料:
①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
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③迁入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通过公安网能够查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提供原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④拟落户地的房屋产权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协议和付款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本;
⑤证明调动人员和随迁入人员关系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3、审批程序:
①户籍窗口审查材料;
②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填写《户口迁入申报表》;
③窗口核准发《户口准迁证》。
4、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合格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