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 首页>>服务指南>>正文

工作调动迁入户口须知

2013年11月05日 15:11  点击:[]

1、条件:

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来我市,需办理户口迁移的(含系统内部调动人员)。

2、所需证明材料:

①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

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③迁入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通过公安网能够查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提供原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④拟落户地的房屋产权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协议和付款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本;

⑤证明调动人员和随迁入人员关系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3、审批程序:

①户籍窗口审查材料;

②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填写《户口迁入申报表》;

③窗口核准发《户口准迁证》。

4、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合格即办。

上一条:录用国家公务员迁入户口须知 下一条:办理注销户口登记须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