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教安〔2014〕25号
一、总体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都应开展学校安全工作培训。
2.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培训工作。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主动会同公安(消防、交管、治安、国保等).食药监等有关部门,或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做好学校安全培训工作。
4.参加培训是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学校校长、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5.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每年都应组织1-2次安全管理工作培训,学校结合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安全工作培训。
二、培训范围
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各类学校主要负责人。
7.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人员。
8.教职员工。
三、培训内容
9.安全工作培训的内容,应紧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围绕提高管理人员、教职员工学校安全工作的认识、安全意识、管理水平,学习有关学校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工作制度、管理方法、事件应急处置方法等内容。具体分类如下:
行政管理人员:学校安全工作政策、法规、行政规章、管理方法、检查督导方法、事件处置方法等。
学校管理人员:学校安全工作认识.安全意识、有关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制度、隐患排查方法、事件应急处置方法等。
教职员工: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应急避险能力、安全宣传教育、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隐患发现报告等。
公共安全教育师资: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开展教育方式方法、教育课件制作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教育水平。
四、培训形式
10.实施分级培训。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市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学区)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安保人员培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学校校长、教职工及安保人员培训;各级各类学校负责实施安全教育进课堂活动和安全教育校本培训活动,组织对班主任、安保人员、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并充分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等活动,对家长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确实履行监护人的职责。
11.创新培训模式。采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委托知名培训机构培训、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培训、网上培训等多形式培训模式,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工作。
五、组织和管理
12.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和配套政策;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教育培训督导检查工作。
1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保障安全教育培训经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政府财政支持的,要积极向政府申请。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学校批准参加的安全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报销。
14.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培训开展情况,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和教育督导内容.
15.各设区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