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管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更好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推进安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班子成员。
第二章 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3.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
4.加大对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中,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5.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支持同级纪检机关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失职、渎职犯罪行为,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6.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组织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2.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事项。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3.建立健全本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逐级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4.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建设,提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必须的资金保障,确保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不断得到加强。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专家查找隐患、企业抓好整改、部门督促销号”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将聘请专家查找隐患的资金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5.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大力推动高危行业企业整顿关闭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承诺制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6.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7.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8.鼓励、支持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和各种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培育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充分发挥安全文化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9.强化社会监督和举报工作。鼓励职工群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监督和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10.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研究部署、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5.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履行好职责,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1.在本级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督导和落实好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
2.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
3.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属驻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5.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6.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7.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8.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9.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部门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各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增加在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选优配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
3.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公务员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把后备干部、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作为培训重点,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务员接受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宣传部门职责:
组织、指导、协调新闻、文化、出版等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工作;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宣传部门和单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根据授权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三)机构编制部门职责:
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四)法院职责:
依法审理有关人员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的刑事案件;对有关部门提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及时审查,并裁定是否予以强制执行。
(五)检察院职责:
对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的,进行立案监督,依法介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渎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对安全生产事故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批捕、起诉。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3.承担监督管理的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负责煤炭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提出煤炭行业发展规划,拟定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煤炭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指导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煤炭行业发展和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
5.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承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7.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进行监督和指导。
8.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9.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0.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矿商贸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12.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3.指导协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14.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6.监督检查无人看管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7.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七)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1.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安全监管局联合发布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研究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严格执行煤矿、非煤矿山以及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相关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相关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相关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相关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4.负责煤炭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5.依法主管管道保护工作,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相关能源行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督促能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
7.负责电力应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8.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教育部门职责: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含批准的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教育工作安全规划和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3.指导学校加强教学设施、场所及学校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危房改造工作;组织或配合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
4.负责直属学校及直属教育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对学校组织的学生参加的大型校外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7.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及职业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专业人才。
8.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同级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安全生产重大技术攻关;鼓励支持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3.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1.制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2.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4.监督指导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民用飞机、民用船舶的行业管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前的程序审查,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企业的审批,落实有关政策。
(十一)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辆登记,发放机动车辆行车牌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放机动车驾驶证;负责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的管理;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进行审核、竣工和备案抽查;负责人员密集场所开业、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对违反《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及治安案件。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民用爆破企业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使用(含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5.负责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矿山违法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矿山开采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使用、储存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许可证,设定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禁行区等。
7.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督促承办者对相关工作人员和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8.组织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负责开展职责范围内安全统计分析,指导下级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十二)行政监察部门职责:
1.依法对各级党委、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依法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生产安全事故中在监管监察方面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3.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并对事故调查行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负责监狱、戒毒所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在系统内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四)财政部门职责:
1.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指导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十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
2.负责相关人才、就业招聘会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工作;依法查处企事业单位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以及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法规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对工伤或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保证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受工伤从业人员依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
4.负责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6.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7.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十六)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提请政府关闭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对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3.负责矿山企业闭坑地质报告的评审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矿井,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4.负责监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工作。
5.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及资质,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七)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1.负责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单位落实辐射安全责任制和有关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弃物安全监管。
4.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5.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6.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相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相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十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1.负责依法组织编制和审查城乡规划,并与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相衔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严格油气输送管道周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审批及施工过程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将管道建设选线方案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为管道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组织或参与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范自然灾害等安全方面的审查。
2.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起草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地方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核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监理、勘察设计、物业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筑材料和工程施工质量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监理单位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道路、桥梁、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等行业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指导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依法查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和取缔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5.负责建筑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十九)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内河水路、港口和地方铁路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2.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公路、内河水路、港口和地方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包括桥梁、路标、内河航标、内河航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除外)等相关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内河水路、港口和地方铁路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港口和地方铁路运营单位、城市客运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依法严格对道路运输经营市场准入、运营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监督道路客运、道路危险品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GPS定位系统;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内河水路、港口和地方铁路运输单位、运输工具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按照职责组织协调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
6.负责内河船舶的安全监管和内河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内河水上交通管制、内河船舶及内河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治污染;负责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内河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等应急救援和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7.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协调公路、内河水路、港口和地方铁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8.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9.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水利部门职责:
1.负责水利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负责水库大坝、江河(湖泊)堤防、闸涵、灌排泵站、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监控监管。
3.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4.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5.负责水利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除险加固)设计、监理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管,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负责河道采砂行政许可。
7.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8.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农业部门职责:
1.负责农业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审核发放;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实施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节处理;指导农机安全作业和维修管理,维护农业机械作业秩序。
3.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药使用及监管指导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检验和船舶登记、渔业船员考核发证工作;对渔业生产、渔业船舶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指导渔业船舶开展海上自救互救,配合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5.负责渔港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港内以及渔船的安全检查,依法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6.参与和农业、渔业生产有关的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7.指导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二)林业部门职责:
1.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监督城市市区以外的以森林资源管理为主的单位落实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森林防火措施,开展森林防火教育,排查安全隐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查处森林防火案件。
2.根据事权划分,做好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等林业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指导管理工作。
3.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商务部门职责: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四)文化部门职责:
1.按职责规定,负责文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文化系统内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3.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负责系统内剧团等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监管;负责以文化行政部门名义举办的文化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6.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7.负责文化市场和文化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五)卫生计生部门职责:
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负责制定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加强职业病防治。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核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4.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除外)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卫生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和放射物品安全处置工作。
5.建立本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本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二十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中,与负责人的绩效挂钩。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与有关企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落实相关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十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2.依法吊销政府决定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实施许可,对生产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2.负责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并对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4.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5.依法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监控,督促生产和使用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编制和落实应急预案;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和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6.负责编制和落实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7.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9.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依法查扣,查处违法行为。
10.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
(二十九)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职责:
1.组织并落实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
2.组织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负责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管。
4.督促公共等放映场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进行检查。
5.监督检查和考核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体育部门职责:
1.负责本系统公共体育设施、本系统体育运动(健身)场所、航空体育活动、高危险体育运动项目、体育彩票发行、重大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体育系统及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十一)粮食部门职责:
负责本系统储备粮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二)旅游部门职责:
1.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职责对旅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旅游安全预警提示,推动建立健全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及时发布和撤销面向旅游者的安全提示,给予游客更为及时的引导。
2.负责对旅行社的安全监管,指导A级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相关企业做好各项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组织开展旅游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3.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4.加强旅游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时修订完善旅游应急预案,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5.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督促旅游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游乐设施设备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6.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三)法制部门职责:
负责制订、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章的立法和解释;负责发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四)供销部门职责:
1.负责督导本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
2.指导本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3.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三十五)工会组织职责:
1.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参与有关劳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2.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参加职工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组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5.参加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十六)共青团机构职责:
加强对青少年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做好所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
(三十七)气象部门职责: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组织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2.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管理。
4.负责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及预测保障。
(三十八)地震部门职责:
1.负责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指导、监督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3.负责管理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十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2.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3.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4.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5.依法监督煤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煤炭采选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及监督管理,指导并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指导煤矿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6.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科研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7.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9.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与发证工作。
10.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1.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十)通信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对电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电信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四十一)民航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负责民用航空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民航行业相关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科技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消除事故隐患。
2.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监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服务工作。
4.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航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5.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6.负责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及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批和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用机场应急救援、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机场内供油企业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7. 负责民航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二)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铁路运输安全、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职工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督促所属企业承担并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3.负责所辖范围内铁路既有线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所辖范围内危险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5.依据授权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管理本单位铁路运输安全监察工作。
(四十三)河北能源监管办公室职责:
依法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监管工作。
(四十四)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积极开展公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
2.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做好理赔服务。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部门“三定”规定,负责本行业(系统)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充分发挥本级安委会(办)的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本级本部门按照主要职责,确定具体工作事项、责任部门以及与其他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备案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无缝对接和有效运行。
第十条 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并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会议、安全隐患检查、约谈、人事任用、通报、事故调查、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宣传教育、资金保障等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任界定、行为规范和工作标准,构建规范的责任体系和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估,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在本级本部门相关考核中的权重,加大对考核结果的研究运用,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推进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监管体系建设和运用,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全方位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科技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9月13日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