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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处)燕山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12年6月)

2019年03月11日 15:43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效利用学校交通资源,积极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工作,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燕山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循“依法管理、以人为本、服务师生、保障安全”的原则,为师生员工创建安全、有序、文明的校园交通环境。

第三条 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须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学校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 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秦皇岛市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协助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学校成立“燕山大学校园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简称交通领导小组),交通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安全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校保卫处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交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交通办)设在学校保卫处,负责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与协调。

第六条 交通领导小组应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积极落实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文件及会议精神。

(二)制定校园交通规划,完善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学校年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及交通经费预算。

(三)确定学校重大活动、大范围施工、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的校园交通安全保障方案,指导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交通办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校部署的各项工作,拟定校园交通年度工作计划和交通经费预算,不断完善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校交通档案,确保交通设备设施及器材、交通标志、行车标线的养护、维修与更换。

(二)广泛宣传交通法律法规,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组织开展全校性的“交通安全月”主题活动,组织各学院及中层单位落实学校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

(三)拟定学校重大活动、大范围施工、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的校园交通管制措施。

(四)整顿校内交通秩序,纠正交通违章行为,打击“黑车”及机动车违法行为。

(五)每月进行一次校级的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交通设施、视

频监控系统及交通密集场所的管理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校园交通畅通。

(六)对学校实施的涉及交通安全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实施前及竣工投入使用前,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应全程参与,涉及重大交通安全的工程项目,应报请学校或公安交管部门批准。

(七)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处理校园交通安全事故及善后工作。

第三章 门卫及校园出入

第八条 校园门卫应严格执行校园出入登记制度,外来人员及车辆应登记后方可进入。门卫应着装整齐,礼貌待人,仪态规范。对重要来访车辆出入应行注目礼。

及时疏导乱停乱放车辆,清理校门前的流动摊点。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应热情解释、耐心劝导。

第九条 私人物品出校园时,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后,方可放行。学校公有物品出校园时,须持有学校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且物、证相符,方可放行。

第十条 未经批准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危险源、放射源等物品和装置,以及管制刀具、枪支带入学校。

第十一条 各校门对来校执行紧急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要保证通行,并询问事件具体情况后报总值班室。非紧急公务进入校园时应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各种货车、工程车出入校园须有学校使用单位开具的批准手续。垃圾车、食堂泔水车外观应整洁。上述车辆限从西环路门、长江道门出入校园。

第十三条 校门应按规定时段及时开关。

校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服从总值班室指挥,及时果断开关校门。

第十四条 机动车校园通行证办理手续

(一)教职工应携带工作证或ID卡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并要求三证姓名相符即可办理。

(二)在家属区居住的教职工子女、亲属须由学校教职工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

(三)在校园租房人员须经“燕山大学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站”开具证明,并持租房合同及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方可办理。

(四)学校公务车、与学校业务往来密切的社会单位及在校园内学习培训、经商、入托家长等人员的机动车通行证,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办理。

第四章 机动车行驶

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须严格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做到谨慎驾驶、文明行车、避让行人,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车辆鸣笛。出入校门时须限速5公里行驶,在校园内须限速20公里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遵守大课间时段限行要求,严禁在限行路段行驶,确保学生上下课期间通行安全。

第十七条 严禁无牌照、无车辆行驶证的机动车进入校园。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

报废车辆、拼装、改装及无消音器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出租车可在家属区行驶,不准进入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特殊情况经门岗许可后方可通行。

第十八条 符合规定进入校园的机动车,禁止在校园内私自进行客运、货运等任何非法营运活动,禁止客货混载。

第十九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习练机动车驾驶。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飚车、试刹车等行驶行为。

第二十条 大型货运车辆(20吨以上)进入学校,须经交通办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并按照规定的时速和指定的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进出校园的货车不得超载、超高、超宽。

燕宏桥限速20公里,限高3.50米,限重20吨。

第五章 大中型客车出入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举办的各类活动,如:庆典、会议、参观、公益活动、文体活动、各类考试、迎接新生及影视拍摄等活动,该类活动所用的大中型客车进入校园,须由学校批准该活动的部门出具审批手续后方可出入校园。讲座、培训等类别的活动,还应到学校宣传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组织、学生班级及个人组织的学生集体活动,如:在校外进行的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文体活动、旅游参观等活动所用的大中型客车,一般不允许出入校园,学生须到校外乘车出行。

第二十三条 出入校园的大中型客车,须填写《燕山大学大中型客车出入校园审批表》,应注明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人、活动名称、活动内容、参加人数、车辆数量、目的地、出入时间、客运公司及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中型客车系指车身长度在7—10米,10座以上、19座以下的客运车辆;车身长度超过10米,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载客车辆为大型客车。

第六章 非机动车与行人

第二十五条 骑行自行车或电动车等非机动车,须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出入校门时须下车推行,行走非机动车道。

第二十六条 严禁非机动车在燕宏桥环形引桥上骑行。严禁在校园双手脱把骑行、骑飞车、曲线骑行、成群结队及并排骑行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校园主干道严禁溜旱冰、滑轮板、踢球和打羽毛球等体育娱乐活动。

第七章 校园重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社会单位在校内举行的大型活动,如:庆典、会议、体育赛事、文艺晚会、各类考试、迎接新生及影视拍摄等大型活动,我校将对该类活动车辆实施交通管制,机动车应按照工作人员的指挥停放,并应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各中层部门举行的大型活动,应由本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应制定应急预案,避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第八章 车辆停放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建设停车场、固定停车位和划定临时停车位。进入校区内的机动车,须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严禁将机动车驶进限制停车的区域,严禁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及草坪上停放车辆。

第三十一条 非本校机动车,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园内停车过夜,须经交通办同意,并在进校时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只提供停车位,不承担车辆损坏、车内物品丢失等责任。

第九章 校园道路与交通标识

第三十三条 未经交通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三十四条 因工程项目需要在校园道路上施工,或影响交通通行的,该工程主管部门应提前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安全措施以书面形式报交通办,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时须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否则可责令其停工整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校园道路、交通管理体系中,应科学设立完整、清晰、准确的交通标志,不断完善、丰富校园交通语言。

第十章 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阻挠、辱骂、殴打学校工作人员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经劝告后不改者,交通办将协同市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将其车辆、物品强制移出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由当事人承担。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中层单位组织的活动,其车辆在校园活动期间,或在校外发生有人员伤害的交通事故的,由主办单位负责报告、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社会单位在校内组织的活动,在车辆出入校园时,或在校园内开展活动时,或活动车辆在校园外发生有人员伤害的交通事故的,则由审批单位,或同意使用活动场所的单位负责报告、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对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在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后,学校应按照《燕山大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燕山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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