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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燕大安发【2024】1号 )

2024年06月14日 16:0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校园内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开展相关飞行活动的管理工作,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秦皇岛市关于对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燕山大学校园区域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适用于校区教学、科研、宣传文化活动需要的航空器,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执行任务的除外。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持有和使用无人机的单位对无人机的保管和使用负全部安全责任,应明确1名无人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加强无人机日常管理,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使用台账等相关档案,做好人员操作技能、安全使用等方面的培训,确保无人机保管和飞行期间安全可控。无人机的放飞应严格服从国家空域交通管制,切实加强安全防范,谨防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五条 安全工作处负责无人机开展飞行活动的审批和监管工作,不受理个人用途飞行申请。

第六条 飞行活动涉及拍摄行为的,申请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人需保证拍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当拍摄行为造成任何后果,均由申请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七条 禁止利用无人机实施下列行为:

(一)扰乱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工作秩序的行为;

(二)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制造噪音等行为;

(四)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

(五)投掷、倾倒物品或者伤害他人、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六)偷窥、偷拍等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无人机飞行不得影响学校通讯、供电设施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重点防控目标区域的安全。

第九条 每年7月1日0时起至8月31日24时止,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使用无人机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章 审批备案

第十条 9月份,安全工作处将集中对无人机进行一次统计备案,包括品牌、型号、重量、颜色、尺寸等具体参数,详见《燕山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备案统计表》。凡带入校园范围内的无人机(使用和不使用都包含在内)均须进行统计备案。中途增减无人机的,需第一时间联系安全工作处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单位因科研、教学、宣传文化活动等工作,需要使用无人机时,实行“先报批、后飞行”制度,填写《燕山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申请表》,安全管理责任人签字盖章后报安全工作处审批,通过审批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至少在活动开展前3个工作日提交《燕山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申请表》,安全工作处最晚在活动开展前1个工作日给予批复。

第十三条 对已经通过审批的活动,申请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机型。若确需变更活动要素,申请单位应至少在原定活动举办日前 1个工作日向安全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后方可变更。若确需取消活动,应至少在原定活动举办日前 1个工作日告知安全工作处进行备案。如因学校工作安排需要、法规禁止、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必要原因,安全工作处可暂停或撤销飞行许可。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本着“严谨、规范、高效、务实”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执行“事前确认、事中管理、全程备案”的工作步骤。审批通过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放飞无人机。

第十五条 在无人机使用过程中造成个人或公共财产损失的,申请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外部无人机未经许可擅自飞入校园区域内和校园区域内未经批准私自放飞无人机的行为,安全工作处有权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导致设备损坏的,责任由使用者自负。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放飞无人机的行为,安全工作处将予以劝阻和制止,并视其情节轻重,暂扣无人机,并通报至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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