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大校字【2018】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经济与商业活动行为,保障学生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学生经济与商业活动指学生组织或学生个人开展资助、募捐以及其它包含商业性质的活动,不包括学生组织开展的创新创业活动和学生个人开展的勤工俭学、打工等。
第三条 学生组织或学生个人开展学生经济与商业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代理”、“代购”、“传销”、“发展下线”、“校园贷”、“网络赌博”等性质的非法经营活动。校外机构未经批准或学生团体未经注册不得组织本校学生开展学生经济与商业活动,破坏校园秩序造成后果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鼓励开展有助于形成良好学习风气,有助于丰富校园文化氛围,有利于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学生经济与商业活动。学生经济与商业活动开展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活动内容应积极健康、讲求实效,活动开展应提倡节俭朴素。
第五条 学生经济与商业活动的资助方应当是合法组织。如是境内企业或组织须在我国正式注册;如是境外企业或组织须经所在国正式注册并在我国登记备案,且具有良好商业信誉,无政治、宗教背景;如是个人,同样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任何政治、宗教背景。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学生组织及学生个人。学生组织是指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班集体、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以及其他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批的学生组织。学生个人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燕山大学在籍学生。学校在籍的外国留学生从事经济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活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学生组织或学生个人开展学生经济与商业活动,须提前向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举办。学生经济与商业活动审批实行逐级分层管理,校级学生组织开展学生经济与商业活动由校团委负责审批;学院所属学生组织开展学生经济与商业活动由学院团委负责审批,并同时报校团委备案;校内各部门所属学生组织开展学生经济与商业活动由所属部门负责审批。学生个人开展学生经济与商业活动视活动规模和影响,校、院两级层面分别由校团委和学院团委负责审批。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对学生经济与商业活动的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借用室内公共空间进行的经济活动,须同时经场地管理归属部门(校团委、教务处、后勤集团、体育学院等)审批;借用室外公共空间进行的经济活动,须同时经安全工作处审批。
第八条 学生组织或学生个人开展学生经济与商业活动应提前七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活动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第九条 募捐活动只限在校内举办,须坚持捐助人自愿的原则,款物不得挪作他用。严格规范管理各类网上募捐活动,学生个人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募集款物活动。
第十条 学生经济与商业活动申请审批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活动的详细方案及经费预算(宣传方案单独附页);
2.拟提供资助方或被捐助方的背景材料及证明材料;
3.资助(募捐)协议;
4.资助(募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方案;
5.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的情况说明;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其中,资助(募捐)协议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学生经济与商业活动的监督人员应为学校正式在编人员。学生经济与商业活动的相关宣传单独附页,并由主管部门一并负责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学生组织或学生个人不得进行各类活动宣传。
第十一条 对经审批通过的学生经济与商业活动,学生组织或学生个人须严格按照申报内容执行。学生组织或学生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增加活动内容或扩大活动规模。活动需要变更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活动因故取消的,须提前一日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财物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经济与商业活动的经费使用实行预决算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留存预算外经费。财务票据管理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组织或学生个人开展学生经济与商业活动应有专门财务人员负责建立收支账目,须向主管部门报告财务情况,并公开经费使用情况,且接受主管部门和全体成员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学生经济与商业活动中接受的符合建立固定资产登记条件的实物,须由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登记入账;对于学生经济与商业活动中接受的不符合建立固定资产登记条件的实物,学生组织或学生个人须在活动结束后上交主管部门登记入库。
第四章 违纪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对当事人或学生组织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参照《燕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学校利益的;
2.违反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的;
3.从事非法经济与商业活动的;
4.未经批准而接受社会资助、举办募捐、进行收费及从事其他需经批准的经济与商业活动的;
5.私自转让由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资助开发的、非个人所有的科技成果或泄露学校的有关技术秘密的;
6.私自挪用、侵占集体财物或募捐款的;
7.擅自以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名义索取社会资助、举办募捐等经济与商业活动的;
8.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学生组织,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做出人员调整、限期整改或强制解散等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