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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11月)

2018年12月26日 15:36  点击:[]

燕大校字【2017】29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燕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是学校、相关部门和各学院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的实地察看、检测、分析和评估等活动。其目的是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排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运行机制,其重点是形成以学院和实验室为主体、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体系。

第四条 学院应充分认识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本单位所辖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将责任人和有效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按学校要求统一制牌张贴于实验室门旁,以便学校督查和应急联络。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采取学校监督检查与学院自检自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其主要形式为:全校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

(一)全校性检查。相关部门在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下,对全校实验室的安全状况进行集中检查。全校性检查每学期组织1~2次,或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另行增加。

(二)专业性检查。对实验室在用的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专用设备设施进行专业性检查、检测。

(三)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包括学期检查、季度检查、月查、周查和日查等。学院和实验室应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和整改制度,根据实验室特点,确定检查频次并组织实施。

(四)不定期抽查。对实验室安全重点部位等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 各级各类检查都要形成检查记录并存档,对存在安全隐患部位的检查、整改和复查要形成闭环管理,由检查单位负责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第七条 学院和实验室应做好安全自查工作。自查应遵循“制度化、常态化、程序化”原则,定期开展必要的安全自查并填写《燕山大学实验室安全自查记录本》。学院每学期对所辖实验室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全面检查,所有记录需自行留档以便随时备查。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应以《燕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为要求,以《燕山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的内容为基础,且视不同检查形式或实验室自身特点应有所侧重。

第九条 学校和学院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通报制度,对检查结果和重大安全隐患,以网上公告、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及时通报,并向学院和实验室反馈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学院和实验室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及时梳理,厘清责任并按要求及时整改。学院和实验室对难以完成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制定防范措施,同时向有关部门提交专项报告。

第十条 检查中若发现重大或直接威胁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实验和工作,迅速按规定上报并着手处理。在事故隐患或危险情况未排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恢复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学校将视情况对相关负责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减少或暂停次年对其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支持。严重者对涉及实验室进行“关停”处理。实验室按要求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且需对相关部门或人员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7年11月9日

附件:1.燕山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样表)

2.燕山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

3.燕山大学实验室安全自查记录本(实验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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