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大校字【201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学校工作、学习、居住及临时出入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内所有人员及驻校单位有维护学校安全的义务,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安全,支持学校安全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规章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学校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校党委书记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校长是维护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的指挥、协调及督查落实,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学校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研究决定安全工作措施,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和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三) 制定安全工作年度计划、考核标准及办法,督导、检查和考核二级单位安全工作。
(四)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监督落实安全责任制。
(五) 指导开展安全教育工作。
(六) 负责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救援和调查以及师生员工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
(七) 协调、配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八) 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事项。
第六条 保卫处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安全工作制度和措施,并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一) 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安全工作部署。
(二)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检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排查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组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三) 配备安保人员和安全防护器材以及监控和报警设施,维护校园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治安秩序,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 维护驻校单位和人员以及学校内部各种临时工作人员和机构的治安秩序。
(五) 负责组织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刑事和治安案件。
(六)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任务是:
(一) 落实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 制定本单位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三) 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 维护本单位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及由本单位使用和保管的学校财产和资料安全。
(五) 协助、配合学校处理安全事故。
(六) 落实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八条 学校要把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教育教学管理的各个环节,各单位通过开设安全教育课程或讲座,对师生员工开展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设施及设备等财产安全、公章使用安全、档案及材料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疾病预防、心理健康、避灾避险、防毒、防传销、防诈骗等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保卫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校长办公室、人事处、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离退休工作处和各学院负责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九条 宣传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要利用校园网、校报、板报、宣传橱窗、讲座等形式,结合学校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和各类重大活动,根据季节、地理、气候和特殊时期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单位要在开学初和放假前以及开展群体性活动时,集中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保卫处、人事处、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定期对相关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安全管理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要积极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预防由于学生心理疾患导致的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学生家长要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和各单位必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将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定期对各单位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评优、评先、晋级的依据。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
当年本单位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不能提拔晋级。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将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维护学校安全的经费投入。
第十七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各单位应当加强公章、文件、档案、涉密资料、试卷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失窃、火灾和损坏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使用和保管的学校财产和资料的管理,确保学校财产和资料的安全。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要加强计算机房、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图书馆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预防失窃、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学校和各单位要安排好假期期间的值班,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人事处及各单位要加强编制外聘用人员安全管理。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人事处负责制定用工管理规定,各单位使用编制外聘用人员必须执行学校用工管理规定,严格审批手续。编制外聘用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负责建立教职工体检制度,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学校和师生安全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采取离岗治疗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和有财务业务的单位应当加强财务室、保险柜、现金、票据和账目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负责校园建筑物选址安全和建筑设施安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通过消防、建设、环保、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和备案。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规范的建筑设施和未通过验收和备案的,不得用于教育教学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要加强校园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立即纠正。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保证施工场地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要在每学期初、中、末定期和不定期对校舍及其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二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校楼宇管理,建立学校楼宇安全管理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严禁值班人员脱岗、空岗、漏岗。
第二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和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用电和防火防盗设施的安全检查。禁止私接电线及使用明火和劣质、大功率电器;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禁止留宿异性;禁止饲养动物。
第二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要做好卫生和疾病防控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对师生员工进行健康教育,加强对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后勤管理处要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保证食堂及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控制和管理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提供给师生的食品和饮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采购“三无”(无生产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产品。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及饭菜试尝、留验和记录制度,保障师生员工饮食卫生安全,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食堂要安排专人负责师生员工就餐期间的安全。校园内禁止私人未经许可经营餐饮。
第三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要加强采暖锅炉、开水房、浴池、水泵房、消防供水系统、食堂操作间的安全管理,保证设备完好,操作规范,运转正常。
第三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要按照规定配备医务人员、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保证医疗器械和提供的药品符合国家标准,及时救治伤病人员。
第三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在采购或者代为采购学生床上用品时,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质量保证和产品质量安全性能证明。校内商铺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销售学校禁止的商品。
第三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要加强校内通勤车辆管理,车辆应当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驾驶员要具有驾驶资格并有3 年以上的驾驶经验。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加强易燃、易爆、放射、有毒、有害和防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保证存放地点安全并有明显标识,建立存储、使用和保管制度,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六条 宣传部、团委、信息化处、教务处和图书馆要加强对校园网、广播站、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音像制品和图书的管理。实行网络实名制,禁止开设盈利性网吧。
第三十七条 保卫处要经常检查、清理校园内和学校周边擅自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将房屋和场地租借给他人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后勤管理处要经常检查校内承租商户的超时间、超区域和销售非法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行为,并及时清理。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定期组织检查特种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状况。特种设施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和器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实验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艺、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在每次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组织体育教学、竞赛活动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由具有专业救护能力的人员现场看护。
第四十条 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场地、设施设备及校园内施工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重点部位、重点岗位设置安全员。
第四十一条 教务处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校外实习的安全管理,租用车辆接送师生员工的,要选择合法的车辆运输经营单位,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四十二条 保卫处要加强安保人员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安保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保卫处要加强门卫管理,配备必要防范器材,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进行询问、登记,未经允许,外来人员和一般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线路和速度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四十四条 保卫处要按规定标准在建筑物和特殊场所内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四十五条 办公用房、教室、实验室、宿舍、食堂、图书馆、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师生聚集的场所,要保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开展大型群体性活动要实行审批制度。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的举办者及其负责人要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全面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对活动场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制订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不得组织师生员工集体旅游活动。不得举办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秩序,危及学校和师生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接触危险物品以及超越其行为能力或者自我保护能力的各类危险性活动。校外单位或个人租用(借用)学校资源举办活动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由校内联办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不得对有身体残疾、特定疾病或者其他身体异常情况的学生安排不适合其参加的教育教学或者其他活动。教职工不准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根据女学生生理特点,在体力活动和室外活动时,视具体情况应予以关照。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保卫处。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应当及时制止。发现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放射、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应当协助保卫处收缴,由保卫处上交公安机关。
第四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应当做好身体和心理有异常状况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学生有特定疾病或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学生或者其家长应如实告知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应当记录备案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当劝其休学或者退学。
第五十条 正常上课时间,学生离开学校应当向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在校外的人身财物安全由本人负责。校长办公室负责公告学校规定的各种节假日放假安排,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和返校,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请假。各学院要及时将学生擅自离开学校或者未按时到校等涉及学生安全的信息告知家长和学生工作处,并落实学生安全状况。
第五十一条 提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十二条 国际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应当对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的详细信息登记备案,加强对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和生活设施及环境,维护其人身和财物的安全。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保卫处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受伤害师生,党委办公室负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事处和学生工作处分别负责通知受伤害职工家属和学生家长。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五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处置,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重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结束后,保卫处和事故单位应当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程序、处理结果、责任认定、整改情况等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校领导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核后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事故信息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传播不客观的信息,禁止渲染炒作。
第五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的人身伤害赔偿,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共同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履行有关义务;调解不成,按有关法律程序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由学生工作处和事故单位负责办理,教职工人身伤害赔偿由人事处和事故单位负责办理。根据相关单位、具体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具体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与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受伤害学生(或家长)、教职工、当事人应当配合学校进行事故处理,不得无理取闹、聚众滋事,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师生员工伤害的,按国家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不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师生员工伤害的;
(二) 破坏学校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设施设备及消防安全设施的;
(三) 扰乱校园秩序或者侵害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 对重大安全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排除的,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进行处置的;
(五) 违反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自身和他人人身伤害以及个人和学校财产损失的;
(六)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十条 学生(或家长)、教职工、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学校有权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若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