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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2019年4月)

2019年04月25日 09:11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群部门行政部门教学单位科研教辅部门、附属单位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里仁学院隶属于燕山大学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里仁学院自管的党政领导干部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归口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和特色鲜明一流的燕山大学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学校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中层单位党委(党总支)和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学校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第一组长,行政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安全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中层单位党委(党总支)和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工作处(部)。各中层单位党委(党总支)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  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第五条学校党委和各中层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委和各中层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河北省委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推动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各中层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会同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起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党政联席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三)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各中层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并督促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四)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容错纠错机制,制定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规定,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各中层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制度;  

(五)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督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起所监管业务领域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六)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督促落实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考核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各中层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上述制度;  

(七)学校党委和各中层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要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在校内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本级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学校行政和各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学校行政和各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河北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党委和行政部门、本级党委(党总支)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重点工作和学校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办公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各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单独或会同本级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1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三)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各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并督促各行政科室(及各系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四)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要督促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严格考核,组织制定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每半年对清单落实情况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党委;各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上述制度;  

(五)学校行政和各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务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设备等;  

(六)学校行政和各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各环节,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七)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要督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起所监管业务领域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制定监管制度,实施动态化监管,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各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积极配合落实上述任务;  

(八)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查、暗查暗访等工作;各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积极配合落实上述任务;  

第七条学校原则上由担任党委常委的校领导分管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河北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党委、行政和学校党委、行政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查、暗查暗访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组织督办整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第八条学校党委和行政以及各中层单位党委(党总支)和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协调有关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校内外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学校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业务领域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业务领域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业务领域和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河北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党委、行政和本级党委(党总支)、行政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业务领域和部门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业务领域和部门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业务领域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业务领域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六)每年向本级党委(党总支)和行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业务领域和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面履职情况。  

第九条各部门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河北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党委、行政和本级党委(党总支)、行政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和工作任务,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积极主动支持、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各种支持保障。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单位(部门)领导干部职责  

第十条安全工作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后勤集团、产业集团、里仁学院等是学校安全生产监管单位(部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单位(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河北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党委、行政和学校党委、行政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监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监管业务领域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安全监管责任清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安全生产监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监管业务领域和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所监管业务领域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全生产监管单位(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所监管业务领域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对所监管业务领域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暗查暗访等工作。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安全生产监管单位(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本部门和所监管业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组织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考核考察及奖励  

第十二条学校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学校党委和行政负责对校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中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中层单位党委(党总支)和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单位(部门)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和行政要每年对各中层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列为各中层单位党委(党总支)和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中层单位党委(党总支)和行政部门也要对下设组织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本单位(部门)下设组织机构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参加抢险救援、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查处生产安全非法违规行为、推动安全生产理论和科技创新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专项奖励或在评优时给予一定倾斜。  

学校党委和行政以及各中层单位党委(党总支)和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四条组织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把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考核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以各种形式阻挠、干涉、妨碍安全生产监管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存在业务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或普遍性问题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对打非治违不力,本单位(部门)、业务范围内连续发生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六条对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交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十七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十八条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学校党委和行政以及各中层单位党委(党总支)和行政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上级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安全生产监管等单位(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全工作处(部)会同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燕山大学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意见》(燕大党字[2016]3号)同时废止。      

 

附:《燕山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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