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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2019年9月)

2020年09月04日 15:40  点击:[]

燕大校字【2019】1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切实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建设平安校园,保护环境,确保教学和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燕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为准。

其中,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等公安监管部门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危险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教学、科研和服务等用途的安全管理,凡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等。

第五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负责建立、维护学校和上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系统;负责受理和审核校内各单位对管制类化学品的申购需求,报公安监管部门审批;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组织回收和转移等。

安全工作处负责审核校内各单位对管制类化学品的申购需求,严控校内运输环节,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校园进行资质审查和运输路线的监管等。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建立完备的教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对教学实验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等。

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建立完备的科研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对科研实验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等。

后勤集团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及相关设施的建设、维修和改造,负责协助完成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等。

计划财务处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经费的核准、报销等。

第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含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承担本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直接管理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负责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及安排,建立学院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的院领导为本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学院实验室安全员负责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日常管理。

(三)指导各实验室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督促实验室做好危险化学品台账记录,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的检查和隐患整改落实工作,组织实验室开展应急演练。

(五)定期组织本学院师生开展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承担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主体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实验室负责人、教学实验负责人和科研实验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二)制定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安全培训,落实准入制度,普及常见事故的应急常识,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完成上级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

(三)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及处置等管理,建立和管理危险化学品台账,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盘点,保持实验室环境安全及卫生。

(四)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等相关具体工作,及时逐级上报实验室安全隐患。

第三章 购买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由使用教师在“燕山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中进行购买或备案。其中管制类化学品必须通过系统购买,非管制类化学品原则上应通过系统购买,个别特殊类化学品必须在具备资质供应商处购买后到系统备案。

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或从无销售资质的供货商处购买,严禁采取任何形式变相购买。

第九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实行分类逐级审批制度。

(一)管制类化学品的申购,需经学院、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安全工作处审批后,向公安监管部门办理申购许可。

(二)非管制类化学品的申购,需经学院审批。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需购买,应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量。

第十一条 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到货后,使用教师应按照系统信息进行验收并建立台账,做好财务结算和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不具备购买剧毒化学品资质,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若教学科研确实需要,应使用替代品或到具备使用资质的单位进行实验。

第四章 储存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方式、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存放,化学品容器摆放应整齐有序,不得堆叠。严禁在实验室长期大量存放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内容物与标识一致。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蚀、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理,加强进、出库管理,及时调整“燕山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中危险化学品存量,定期检查库存情况,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英文简称“MSDS”)。

第十七条 管制类化学品应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管理制度,应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和误用。

第五章 使用及处置

第十八条 使用教师应提前对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实验内容进行必要的安全风险评估,明确风险等级和防范措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明示,配备必要的防护和急救设施。

第十九条 使用教师应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在开展化学实验前对学生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和急救措施等教育培训,监督和指导学生安全实验。

第二十条 学院要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操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期间严禁人员离岗。过夜、高温、高压、有毒危险性以及爆炸实验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并保证至少双人在岗。

第二十二条 实验操作人员应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按照实验要求佩戴防护眼镜,穿着工作服及其他相应的防护用具。

第二十三条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实验室之间可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共享共用,尽量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危险化学品的闲置调剂可通过“燕山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实现,及时调整台账,落实安全责任人。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私自与校内外单位互相转让、借用和赠送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 科研实验项目完成、变动或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妥善处理好相应危险化学品,不留任何隐患。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处置按照《燕山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事故应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严格管理危险化学品,定期或不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及时落实隐患整改,实现闭环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如发现危险化学品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应按照《燕山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本实验室应急预案的程序和措施进行处置。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并立即报告所在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而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燕山大学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管理办法》(燕大校字[2013]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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