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大型活动的规范化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校属各单位、群众团体、学生组织、社团在校内外主办(承办)或上级机关、校外单位在校内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举办、合办的,参加人数200人(含)以上的各类活动。活动种类主要分为:
(一)各类庆祝、庆典、集会;
(二)各类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演讲;
(三)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
(四)体育竞赛、科技竞赛;
(五)人才交流招聘会、企业宣讲会;
(六)各类学生活动;
(七)各类校园服务、咨询、培训、考试活动等。
第三条 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开展,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符合学校规章制度,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大型活动要按照“谁主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承办)单位对活动的安全和内容负责,主办(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工作处对学校主办(承办)的重大活动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校内各类场所按照服务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师生、服务校园文化建设的原则,主要面向校内开放。经学校审批允许校内场所向外租借使用的,只能承办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文体、学术、培训、考试等活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各类大型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组织者和责任人。
第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对活动内容的合法性、实施过程的安全性进行全面审查,具体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活动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坚持守法依规的原则,活动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校园生活秩序;
(二)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或协助制止有安全隐患的不良行为;
(四)接受学校安全工作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五)大型活动校内承办单位应与校外主办单位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六)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配合安全工作处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七)校外单位到学校举办大型活动且没有校内承办单位的,需与安全工作处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第八条 校内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场地负有日常维护管理责任,对场地使用信息予以确认审核,对活动使用中的场地进行全过程管理,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及时报告,配合启动应急预案,有权终止活动进行。
第九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第十条 安全工作处应当加强对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审核,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根据主办(承办)单位意见安排人员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根据安全职责安排保卫力量,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畅通,做好校内主干道的交通疏导工作。依法制止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必要时启动学校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对活动信息及审批流程规范性进行审批和备案,并就个别活动的关键环节、敏感事项及时向学校领导请示和报告。
第三章 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组织的单位内部教育、教学、科研、培训和文艺体育等活动,人数不超过500人的,由各单位自行审核举办,无需上报学校审批,只需填写《燕山大学大型活动审批备案表》,报相关部门备案即可。在活动组织过程中,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须严格按照大型活动安全组织及规定中的有关条款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上述第十二条以外的活动实行逐级申报、分类审核和审批备案。校内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填写《燕山大学大型活动审批备案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在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分类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各部门分类审核职责:
(一)学术会议、科学研讨等活动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处负责审核;
(二)学团活动由校团委和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
(三)人才交流招聘会、企业宣讲会等活动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审核;
(四)涉及形势政策内容的活动需党委宣传部审核;
(五)涉及涉外活动或有外籍人士参加的活动需国际合作处审核;
(六)其他活动由安全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办公室审批。必要时上报学校党政领导审批。
各部门根据职责分类对大型活动进行审核,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分别审核,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校外单位有偿使用场地按照《燕山大学公共场馆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审批备案时限。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应至少在活动举办前5个工作日提交《燕山大学大型活动审批备案表》,审批过程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无需等待批复。
第十七条 活动的变更和取消。对通过审批的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和内容。若确需变更活动要素,主办(承办)单位应至少在原定活动举办日前3个工作日向审核单位和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后方可变更;取消活动应至少在原定活动举办日前3个工作日告知涉及的职能部门并在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规范程序,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应本着“严谨、规范、高效、务实”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执行“事前确认、事中管理、全程备案”的工作步骤。审批通过前,主办(承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活动通知。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组织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出现政治问题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责;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燕山大学大型活动管理办法》(燕大校字〔2018〕18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