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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燕大校发〔2024〕141号)

2024年12月02日 11:3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预防校园交通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工作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学校的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园内进行交通活动的单位、个人和车辆。

第三条 安全工作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共同协助、配合安全工作处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施授权管理,严格控制外来无关车辆进入校园。

第五条 安全工作处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将符合规定的车辆录入管理系统,经过授权的车辆可直接通过管理设施进出校园,授权范围及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第六条 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无牌无证机动车辆、无消音器机动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机动车辆禁止进入校园,但教学科研和服务保障车辆除外。

第七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当限速行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超过30公里/小时,进出校门车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

第八条 机动车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按指定路线、交通标志标线行驶,遇到非机动车、行人应主动礼让,禁止鸣笛,规范泊车,并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

第九条 校园内所有楼门、消防通道、车库进出口、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主干道、黄网格线内和其它一切妨碍交通的地方均严禁停车。

第十条 根据需要,工作人员可以对进出校门机动车辆进行检查,被检查车辆应予以配合。凡机动车辆运输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由相关中层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经工作人员检查后给予放行。

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严禁在校园内飙车、漂移、使用远光灯等危险驾驶行为。

第十二条 严禁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校园内使用、停放机动车辆。

第十三条 凡校内各单位组织开展的活动涉及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安全工作处联系,经批准后方可进校。外来入校车辆要按规定行车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必要时由安全工作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车辆、后勤服务车辆进出学校,使用单位须事先与安全工作处联系,经批准后方可进校,相关车辆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章 非机动车及行人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非机动车、行人实施授权管理,严格控制外来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学校对经授权允许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进行实名制管理,授权范围及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教学科研和服务保障车辆除外),均应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要求登记上牌。

第十八条 校园内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应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标志,安全文明骑行,车速不超过15公里/小时。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有序停放在停车线内。教学楼、实验室、办公楼、宿舍楼、道路、各楼宇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一律不得停放车辆。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应在指定道路内行驶,未规划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须靠右侧通行,主动避让行人,不得与机动车抢道;严禁互相追逐、曲线行驶、急转猛拐等危险驾驶行为。

第二十一条 校园全域禁止以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停放和行驶。

第二十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道的路段应靠行右侧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无交通指示标志的,应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条件下通行。

第二十任何人不得在校园主干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坐卧、嬉闹,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进行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二十未经安全工作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二十交通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标志牌、隔离桩(栏)、标志线、减速带、凸面镜、警示锥桶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设施。

第二十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交通道路的,应提前向安全工作处报备。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后,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恢复设施完整,确保道路通畅。

第二十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安全工作处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二十安全工作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校园道路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二十九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工作处。

第三十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后,安全工作处应维持现场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察取证。

第三十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简易处理类型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三十校园内交通事故造成校内公共设施损毁的,事故责任人需赔偿损失。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学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凡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取消入校授权、纪律处分等,直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校外人员凡违反本办法的,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已经获得学校车辆授权的予以注销。

第三十学校将及时把违规情况向责任人所在单位通报,纳入二级单位目标绩效考核。

第三十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经教育不予改正的,安全工作处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长期无人维护使用的车辆,安全工作处有权做拖移处理,所涉及的经费由车辆所有人承担;所拖移车辆经公示无人认领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三十对有违反规定、乱停、乱放、逆行等行为的车辆,学校可对车辆拖离现场集中存放。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九本办法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燕山大学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燕大校发〔2024〕141号) 下一条:燕山大学大型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燕大校字【2023】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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