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改善校园道路交通环境,加强机动车辆通行和停放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燕山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安全工作处是校园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内机动车辆通行和停放管理、交通秩序维护、违规行为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的义务,均应服从校园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校内机动车辆通行授权管理
第五条 校内机动车辆通行校园应当办理车辆通行授权,办理范围及条件如下:
(一)学校公务车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二)教工或学校离退休人员车辆(指车主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车辆),每人限办不超过两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一卡通或退休证、本人驾驶证复印件,车主为职工上述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学校及附属单位自聘、劳务派遣人员(指车主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车辆),每人限办一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一卡通或工作证明、本人驾驶证复印件,车主为职工上述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在职研究生车辆,每人限办一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车主需为学生本人)、学生证、录取材料(证明为在职人员)、走读手续复印件。
第七条 已办理车辆通行授权的师生员工更换机动车辆时,应及时登记变更车辆信息。
第八条 人员关系离开学校的,相关部门应将名单及时向安全工作处报送,取消其名下车辆的通行授权。
第九条 所有申请通行授权的机动车辆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一)安全工作处负责机动车辆的年度审查工作;
(二)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年度审查或年度审查不通过的机动车辆取消通行授权;
(三)学校公务车辆、教工车辆、学校离退休人员车辆每三年审核一次,其他授权通行机动车辆每年审核一次。
第三章 校外车辆管理
第十条 校内经营性单位的运输、保障、服务等机动车辆,需由经营业务监管部门向安全工作处备案,核准后方可进出校园。
第十一条 校外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需经负责部门向安全工作处报批,审核批准后方可临时进入校园,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
第十二条 因公务需要,有制式标识的特种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水电气抢险车、邮政、银行押运车等)可登记后在校园通行。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接待上级领导视察检查、应邀公务来访、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大批车辆出入校园的,相关单位需提前将活动事项报安全工作处备案。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车辆违反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需负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车辆严重违规主要指:
(一)在校园内违规停放堵塞路口、消防通道、主要道路的;
(二)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三)在校园内逆行;
(四)行驶过程中驾驶员使用手机的;
(五)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不听劝阻。
第十六条 以自然年为单位,校内车辆一年内在校园内发生严重违规情况,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一)校内车辆第1次违规的,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告知提醒;
(二)校内车辆第2次违规的,由车辆驾驶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三)校内车辆第3次违规的,取消通行授权十五日;
(四)校内车辆第4次违规的,取消本年度通行授权,同时在校园网通报。
第十七条 以自然年为单位,校外车辆一年内在校园内发生严重违规情况,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一)校外车辆第1次违规的,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告知提醒;
(二)校外车辆第2次违规的,将车辆列入黑名单,禁止该车进入校园,并通报负责单位。
第十八条 车辆在校内违规情形极其严重的(包含但不限于超出限速100%、闯岗冲杆等),属于校内车辆的,在累计次数相应处理基础上取消通行授权15日;属于校外车辆的,直接将车辆列入黑名单。
第十九条 学校将及时把违规情况向责任人所在单位通报,纳入二级单位目标绩效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