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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燕大党发〔2024〕39号)

2025年09月26日 11:0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学校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宜,保障师生员工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2022 年)和《教育信访工作办法》(教办〔2020〕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互联网平台等形式,向学校信访部门或有关二级单位反映情况,采用正式登记形式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并在职权范围内应由学校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学校信访部门或有关二级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是指校属各党政群团机构、教学单位、科研教辅机构、校属企业机构和其他机构。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总要求,即信访人的诉求解决或答复由学校信访事项相关的二级单位负责,校内信访人员的稳定维护由其所在校内单位负责,非校内信访人员的稳定维护由信访事项相关二级单位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将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学校信访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领导机制。学校党委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工作形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督办考核、奖励等措施,鼓励各二级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进行重点部署。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履行职责,科学民主决策,重大决策前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建立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和化解机制定期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第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建立完备的配套政策制度体系,加强信访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专兼职力量,设立信访工作专项经费,从资金投入方面对信访工作予以保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发挥好律师、心理咨询师、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促进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办理;必要时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声望的社会人士等共同参与解决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信访工作纳入对各二级单位的年终考核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将信访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和干部选拔任用、集体及个人评比表彰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信访工作的法规、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学校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九条 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工作办公室”)。信访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访工作,其职责为:

(一)受理学校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学校各二级单位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解决或答复;

(四)对校内各二级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服并提出新的证据要求复查的,应当进行复查;

(五)调查研究重大信访事项,分析学校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六)负责考核学校各二级单位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七)负责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条 学校设立校级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要阅办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要明确本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工作人员,以适应完成信访工作任务的需要。各二级单位在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要求,负责做好本单位信访工作,尽力将信访事项解决在基层;

(二)负责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机制,排查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并落实化解责任,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三)负责承办学校交办或本单位师生员工提出的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按时反馈学校转办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及处理意见;

(四)分析、研究本单位信访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在发生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或本单位人员组织或参与的信访突发事件、集体信访时,及时到场处置,提供详实情况脉络,采取有效举措控制情况、推动矛盾化解;

(六)按照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及时做好其他相关信访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与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建立新入职教职工、优秀青年干部、新提拔干部等到信访岗位挂职锻炼制度,把信访工作机构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信访干部使用。

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将完善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增强信访干部队伍活力,提高信访干部做好群众工作、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能力;将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关爱,为信访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五条 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信访接待电话 0335-8074766,电子邮箱 xinfang@ysu.edu.cn,通讯地址系燕山大学学校办公室(信访),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接待来电、来信、电子邮件信访及投诉,负责解答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和结果的咨询;群众来访可提前预约,学校在世纪楼110室设置专门信访接待室,供接待走访群众。校内各二级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信访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地点、方式以及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学校信访接待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详细登记个人信息并陈述信访诉求,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逐级进行。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走访人员的食宿、往返路费等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八条 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二级单位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规范登记信访事项,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事项概况、受理办理过程等相关要素,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和监督。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

第十九条 对于实名信访的来信来函,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并出具告知书;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天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不清的除外。对于匿名的来信来函,学校信访部门根据所反映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

第二十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揭发事项,应当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投诉请求。对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应由学校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信访工作办公室登记、受理,提出拟办意见并呈送分管信访工作校领导阅批后按批示办理。对涉及面广、性质复杂的信访事项,报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信访工作办公室协调,召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办理。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学校职责管理范围的;

(二)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办理期限内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三)采取走访形式,但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教育部门走访的;

(四)已经、正在和应当依法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已经复查、复核终结的;

(二)信访人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认可,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四)其他不再受理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同一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只出具一次。对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核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可在自受理之日起 60 天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向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进行报备;对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答复。情况复杂的,须向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和信访人说明情况,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对上级转送、交办及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应按上级部门要求和领导指定的期限办结。

对接访过程中信访人出现过激言行、突发急病以及集体信访等紧急情况的,要贯彻“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当即予以妥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对初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按照工作职责,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更加方便快捷的受理、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校内相关单位(部门)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适用简易办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各二级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告知信访人。

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各二级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出具处理意见。

对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一般情形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或答复信访人。告知或答复情况应当及时做好记录。

各二级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简易办理或简易办理未妥善解决的,应当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办理时限从按照简易办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收到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信访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信访工作办公室核实同意后,退还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确定牵头办理单位。依法依规应当受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履行其职权的单位受理。职责不清、受理有争议的,报请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受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对学校各二级单位办理意见不认可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天内,书面向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提出复查请求。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条 信访人对学校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天内,根据信访事项管辖范围,向上一级教育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部门申请复查。

学校在收到上级单位转送、交办的复查意见时,及时组织相关二级单位开展复查并按规定时限向上级反馈复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信访工作人员在接访和办理信访事项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回避、时限等工作纪律和制度。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服从办理单位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三)如实反映情况,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十三条 在信访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内外及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滞留,妨碍学校办公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等,由信访接待单位予以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并联系信访人所在单位。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者,由学校安全工作处协同信访人所在单位将信访人带离现场以维持秩序,或者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学校安全工作处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三十五条 根据学校的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及时检查承办单位办理情况。信访工作办公室发现各二级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促提醒:

(一)应当受理而未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受理或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对督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须7天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情况,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七条 督办采取网络督办、电话督办、约谈督办、发函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第七章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办理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党委、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六)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七)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八)作风粗暴,激化矛盾,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信访相关规定处理,各二级单位信访工作适用本办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向学校及各二级单位提出的信访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燕山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燕大党字〔2008〕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受理告知书

2.不予受理告知书

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4.送达回证

5.燕山大学师生群众信访事项督办单

6.燕山大学校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试行)

7.燕山大学校领导信访接待日预约申请表

  • 附件【附件1-7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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