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联合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以及河北省教育厅、共青团河北省委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党委将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议委员会”),负责整体把握学校学生社团工作发展方向,研究解决学生社团发展中的重要事项,对学生社团成立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等。评议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安全工作部、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日常协调联络、组织评议委员会会议、推进学生社团具体工作等,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书记兼任。
第六条 校团委承担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牵头负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成立及年审、骨干遴选、指导教师选聘及考核等工作;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做好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是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主体责任的校内党政群团部门、学院党委、科研机构或教辅机构,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审查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选聘和考核等工作具体实施。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2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开展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均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全日制在读学生;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社会公共道德和校园文明风尚;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包括学生社团的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学生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
(一)由主要发起人向校团委提交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等;
(二)校团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备的决定;
(三)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学生社团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报校团委,筹备期间不得开展除筹备以外的其他活动;
(四)校团委将拟成立学生社团报评议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对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准成立学生社团:
(一)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未确定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的;
(三)发起人数不足20人的;
(四)同一业务指导单位已有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五)涉及宗教文化的;
(六)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七)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八)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九)其他不宜批准成立的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年审内容包括成员构成、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财务状况、获奖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年审于每年9月份进行。
校团委根据学生社团提交的年审材料进行核定,将年审初步结果报评议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对年审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可以继续开展活动;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须按要求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责令整改或取缔:
(一)政治导向错误,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
(二)损毁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严重侵犯学生社团成员利益的;
(四)活动范围、内容与其宗旨、章程不符的;
(五)年审不合格的;
(六)其他应整改或取缔的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必须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批准后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注销:
(一)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二)全体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或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四章 指导教师管理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学生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和成员思想政治教育,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与选拔,定期对所指导学生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学生社团建设及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报告。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学生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七条 鼓励学校党政管理干部、专任教师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工作。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八条 校团委牵头、业务指导单位具体负责指导教师的选聘和考核。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业务指导单位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并报校团委备案。分年度开展对指导教师的考核工作,对考核合格的指导教师给予相应待遇,其中专任教师、实验员、行政人员担任指导教师的,视同兼职辅导员,工作量从学校思政岗位津贴中发放;专职辅导员担任指导教师的,工作量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从学生工作系统奖励性绩效中统筹考虑。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不给予相应待遇,并依规解除聘任。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学生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 (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全校学生社团会议制度和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
(一)定期召开全校学生社团会议,通报学生社团发展情况,听取社团意见,研讨学生社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审议学生社团工作报告,修改学生社团章程,对学生社团的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监督学生社团财务状况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立场鲜明,道德品行端正,无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
(二)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
(三)热心学生社团工作,业务能力过硬,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四)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学生社团各部门负责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批准后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及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学生社团及其成员的问题。学生社团成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四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把学生社团骨干纳入校院两级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引导他们全心全意为学生社团发展服务,为学生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工作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广泛开展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学生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出具通知、公告等必须署名;学生社团活动具体方案和安全预案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学生社团开展大型活动须按学校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备案;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成员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接受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特定冠名。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学生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评议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确有资助需要的,须报评议委员会批准,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原则上不收取成员会费。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或印发刊物等须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备案。业务指导单位要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涉及校外单位、人员或到校外举办的,须报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评议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禁止刻制任何公章。经校团委审批后,可制作艺术图章、旗帜或其他标志,底样须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校团委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等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业务指导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支持。
第三十五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及学生社团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事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