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件
①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人通过各种合法渠道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住房。包括取得产权证的住房、虽为取得产权证但已签订购房协议并缴纳购房款的住房、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合法自建房、取得长期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军产房。
②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稳定生活来源是指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取得的保障申请人和随迁人员正常生活所需的费用,包括正常工作收入、合法经营收入、投资收益、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定期存款等。正常生活所需费用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城市标准为海港区人均每月不低于420元,其他县区人均每月不低于380元;农村标准为海港区人均每年不低于2200元,其他县区人均每年不低于2000元。申请人可凭工资单或工资卡、定期存款单等证实其生活来源的稳定性。
上述条件同时具备者,可迁入产权人本人、配偶及未达标法定婚龄子女(男22周岁,女20周岁)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2、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
②《房屋所有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或购房协议和付款证明;
③务工的出具务工证明(含《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提供单位证明及 人事档案复印件;经商办企业的出具《营业执照》;退休养老的出具《退休证》;其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可提供银行定期一年存款单(城市区人均5万元人民币,县区人均2万元人民币)和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等凭证;
④产权人、迁入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通过公安网能够查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提供原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⑤证明 产权人、迁入人关系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能够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⑥对于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员,需二级以上残疾人证;对于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员,需三级以上残疾人证;对患有各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住院记录;
⑦有第⑥项情况的应出具民警调查报告。
3、审批程序:
①户政窗口审查材料;
②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填写《户口迁入申报表》;
③窗口核准发《户口准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