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安委办〔2013〕19号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充实安全生产宣教力量,,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服务社会”的原则,组建安全生产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志愿服务活动,传播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安全生产氛围,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有力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招募对象及条件
招募对象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院校师生及社会公众。志愿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年满18周岁及以上,男女不限;
(二)热心安全生产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
(五)具有安全生产技术、专业知识,或从事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有志愿服务经验者优先。
三、招募程序及要求
(一) 申请报名。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发动,积极组织符合条件人员报名。报名者可登陆“河北省安全生产宣教网”(http://www.hbajxj.org.cn )下载《河北省安全生产志愿者登记表》,填写完毕后可邮寄至省安监局宣教中心(石家庄市国泰街18号,邮编050081,注明“志愿者报名”字样),或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hbaqzyfw@163.com。
(二) 审核登记。
省安监局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省安监局宣教中心) 负责审核人员基本情况,核对相关信息,对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登记建档。
(三)确认发证。
省安监局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省安监局宣教中心) 负责统计汇总全省志愿者信息,划定服务区域,明确管理部门和职责,分级组织培训,并发放统一格式的志愿者标志、工作证。
四、志愿服务内容
志愿服务坚持统一组织和自主活动相结合,重点开展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重要举措宣传。以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要工作举措为主要内容,以企事业单位人员和社会公众为对象,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专题讲座和现场咨询等方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广大人员法律法规意识,引导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二)专业技术服务。以具备专业技术的志愿者为主,组成安全生产专家服务团队,以帮助企事业单位查找安全隐患、制定改进措施、规范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为重点,主动开展上门服务,充分发挥志愿者专业技术特长。
(三)安全常识宣传。以用电、防火、燃气、交通、职业卫生等安全常识为主要内容,采取播放警示教育片、主题演讲、发放宣传资料、文艺演出等方式,积极开展安全常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等宣教活动。
(四)安全生产主题活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双节”、两会、“安全生产月”、汛期、国庆等重要时段和重大专项行动期间,积极参加各级安监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宣教活动。
(五)其它志愿活动。志愿者结合个人工作和生活实际,充分利用其它时间,自主开展小范围、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宣教活动,或参加安监部门协调安排的其它志愿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11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志愿服务是公益行为,是延展安全生产宣教工作网络,构建更加完善的安全生产宣教工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各级安监部门是活动的组织主体,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及时通知发动辖区内相关企业和单位,协调做好各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安排,加强工作督导,确保志愿者招募工作顺利进行。请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将此文件在本系统内转发,并提出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省安监局成立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宣教中心。主要负责志愿者的登记、审核、工作部署、考核表彰等工作,负责制定《河北省安全生产志愿者管理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及时在“河北省安全生产宣教网”发布相关信息和工作动态,推动工作开展。各设区市、县(市、区) 安监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指定负责人,加强工作组织和调度,确保活动有序推进。
(三)注重人员构成,认真审核选拔。各级、各部门要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积极推荐思想政治素质高、具备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参加。省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选拔,组建一支人员结构合理、综合素质高、社会形象好的专业队伍,为有效开展各种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的基础。
附件: 河北省安全生产志愿者登记表
附件:
河北省安全生产志愿者登记表
(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电子版照片:蓝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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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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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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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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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学习)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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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登记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河北省安全生产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北省安全生产志愿者的管理,推动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志愿者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三条 志愿者服务宗旨: 传播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安全生产氛围,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第二章 登记及注册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及以上,男女不限;
(二) 热心安全生产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
(五)具有安全生产技术、专业知识,或从事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有志愿服务经验者优先。
第五条 注册机构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为河北省安全生产志愿者登记注册机构。
第六条 注册程序
申请人根据自身愿望,提出书面申请或进行网络报名,并认真填写《河北省安全生产志愿者登记表》;审核培训合格后由省登记注册机构向申请人发放河北省安全生产志愿者标志、工作证。
第七条 登记注册机构要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信息管理制度,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八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注册志愿者,由登记注册机构取消其志愿者身份。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安全生产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安全生产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所参加安全生产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四)获得从事安全生产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五) 优先获得安监部门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安监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可申请取消安全生产志愿者身份;
(八) 相关法律法规及安监部门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安全生产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安监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本管理办法,执行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决定; 承担安监部门所安排的工作;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安全生产志愿服务理念;
(四)维护安监部门和安全生产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五) 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六) 反映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七) 履行安监部门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省、市、县三级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体。
(一)省安监局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省安全监管局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志愿者登记注册; 志愿服务工作的专项规划、协调和指导; 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理念培训、管理考核等制度; 维护安全生产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考核表彰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工作和志愿者。
(二) 市、县两级安监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 维护安全生产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负责做好志愿者个人信息、服务时间登记统计及上报相关信息的工作。
(三)各级可根据工作需要,划分志愿服务小组,指定负责人,负责本组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和服务项目实施,并及时向本级安监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安全生产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时培训,努力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开展的活动包括:
(一)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重要举措宣传。以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要工作举措为主要内容,以企事业单位人员和社会公众为对象,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专题讲座和现场咨询等方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广大人员法律法规意识,引导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二)专业技术服务。以具备专业技术的志愿者为主,组成安全生产专家服务团队,以帮助企事业单位查找安全隐患、制定改进措施、规范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为重点,主动开展上门服务,充分发挥志愿者专业技术特长。
(三)安全常识宣传。以用电、防火、燃气、交通、职业卫生等安全常识为主要内容,采取播放警示教育片、主题演讲、发放宣传资料、文艺演出等方式,积极开展安全常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等宣教活动。
(四)安全生产主题活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双节”、“两会”、“安全生产月”、汛期、国庆等重要时段和重大专项行动期间,积极参加各级安监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宣教活动。
第十四条 志愿者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其它时间,自主开展小苑围、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宣教活动,或参加安监部门协调安排的其它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统一佩带志愿者标志、工作证。
第五章 考核和表彰
第十六条 省、市、县三级安委办每年组织对安全生产志愿者进行考核和表彰,考核表彰工作实行全省统一部署,省、市、县分级实施,分别评选省、市、县三级优秀志愿者,并登记备案。被评为县级的优秀志愿者可参加市级优秀志愿者评选,被评为市级的优秀志愿者可参加省级优秀志愿者评选。
第十七条 建立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 小时、200 小时、500小时、800 小时、1000 小时,并根据其服务评价情况,由市、县两级安监部门逐级推荐申报,经省安监部门审核,可分别认定为“河北省安全生产一星志愿者”、“河北省安全生产二星志愿者”、“河北省安全生产三星志愿者”、“河北省安全生产四星志愿者”、“河北省安全生产五星志愿者”。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信息逐级登记报送制度。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由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提供证明,经同级安监部门认定后,录入志愿者服务信息数据库; 社区志愿服务等经常性志愿服务,由社区居委会或服务对象及志愿服务组织者对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提供证明,经同级安监部门认定后,录入志愿者服务信息数据库。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志愿者服务登记信息每月10 号前向省安监部门报送,进行统一汇总,录入志愿者服务信息数据库,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励制。
省级志愿者管理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志愿者工作突出贡献集体与个人等评选表彰,评选表彰的项目及结果应及时公布并备案。
第二十条 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各级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贴; 经常性志愿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给予上述补贴。鼓励通过其他方式对优秀志愿者进行慰问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自身健康原因等方面问题的志愿者实行退出机制。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河北省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成为安全生产志愿者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河北省安全生产志愿者登记表
(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电子版照片:蓝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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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北省安全生产志愿者的管理,推动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志愿者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三条 志愿者服务宗旨: 传播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安全生产氛围,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第二章 登记及注册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及以上,男女不限;
(二) 热心安全生产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
(五)具有安全生产技术、专业知识,或从事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有志愿服务经验者优先。
第五条 注册机构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为河北省安全生产志愿者登记注册机构。
第六条 注册程序
申请人根据自身愿望,提出书面申请或进行网络报名,并认真填写《河北省安全生产志愿者登记表》;审核培训合格后由省登记注册机构向申请人发放河北省安全生产志愿者标志、工作证。
第七条 登记注册机构要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信息管理制度,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八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注册志愿者,由登记注册机构取消其志愿者身份。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安全生产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安全生产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所参加安全生产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四)获得从事安全生产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五) 优先获得安监部门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安监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可申请取消安全生产志愿者身份;
(八) 相关法律法规及安监部门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安全生产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安监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本管理办法,执行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决定; 承担安监部门所安排的工作;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安全生产志愿服务理念;
(四)维护安监部门和安全生产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五) 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六) 反映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七) 履行安监部门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省、市、县三级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体。
(一)省安监局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省安全监管局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志愿者登记注册; 志愿服务工作的专项规划、协调和指导; 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理念培训、管理考核等制度; 维护安全生产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考核表彰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工作和志愿者。
(二) 市、县两级安监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 维护安全生产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负责做好志愿者个人信息、服务时间登记统计及上报相关信息的工作。
(三)各级可根据工作需要,划分志愿服务小组,指定负责人,负责本组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和服务项目实施,并及时向本级安监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安全生产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时培训,努力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开展的活动包括:
(一)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重要举措宣传。以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要工作举措为主要内容,以企事业单位人员和社会公众为对象,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专题讲座和现场咨询等方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广大人员法律法规意识,引导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二)专业技术服务。以具备专业技术的志愿者为主,组成安全生产专家服务团队,以帮助企事业单位查找安全隐患、制定改进措施、规范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为重点,主动开展上门服务,充分发挥志愿者专业技术特长。
(三)安全常识宣传。以用电、防火、燃气、交通、职业卫生等安全常识为主要内容,采取播放警示教育片、主题演讲、发放宣传资料、文艺演出等方式,积极开展安全常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等宣教活动。
(四)安全生产主题活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双节”、“两会”、“安全生产月”、汛期、国庆等重要时段和重大专项行动期间,积极参加各级安监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宣教活动。
第十四条 志愿者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其它时间,自主开展小苑围、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宣教活动,或参加安监部门协调安排的其它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统一佩带志愿者标志、工作证。
第五章 考核和表彰
第十六条 省、市、县三级安委办每年组织对安全生产志愿者进行考核和表彰,考核表彰工作实行全省统一部署,省、市、县分级实施,分别评选省、市、县三级优秀志愿者,并登记备案。被评为县级的优秀志愿者可参加市级优秀志愿者评选,被评为市级的优秀志愿者可参加省级优秀志愿者评选。
第十七条 建立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 小时、200 小时、500小时、800 小时、1000 小时,并根据其服务评价情况,由市、县两级安监部门逐级推荐申报,经省安监部门审核,可分别认定为“河北省安全生产一星志愿者”、“河北省安全生产二星志愿者”、“河北省安全生产三星志愿者”、“河北省安全生产四星志愿者”、“河北省安全生产五星志愿者”。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信息逐级登记报送制度。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由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提供证明,经同级安监部门认定后,录入志愿者服务信息数据库; 社区志愿服务等经常性志愿服务,由社区居委会或服务对象及志愿服务组织者对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提供证明,经同级安监部门认定后,录入志愿者服务信息数据库。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志愿者服务登记信息每月10 号前向省安监部门报送,进行统一汇总,录入志愿者服务信息数据库,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励制。
省级志愿者管理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志愿者工作突出贡献集体与个人等评选表彰,评选表彰的项目及结果应及时公布并备案。
第二十条 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各级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贴; 经常性志愿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给予上述补贴。鼓励通过其他方式对优秀志愿者进行慰问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自身健康原因等方面问题的志愿者实行退出机制。match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河北省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成为安全生产志愿者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