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综治办〔2016〕1号
各县区综治办、市直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一步明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职责、任务,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良好治安秩序,严防各类案、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93号令)和《河北省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主动性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单位内部安全稳定、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制度保障。近年来,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和经济快速发展,我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单位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单位治安保卫机构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保卫人员不到位;有的单位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和防范漏洞,导致一些单位治安隐患增多,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责任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到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别是机关单位,面临着许多不确定、不稳定、不安全因素的挑战,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增多,加之有的机关单位安全意识淡薄,防范措施不力,极易遭受个人极端暴力袭击破坏,极易成为群体性事件攻击的目标,极易遭受敌对分子的暴恐袭击。因此,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单位内部保卫工作对于维护单位正常秩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工作任务,迅速采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二、明确职责任务,进一步规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体责任
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坚持“政府监管、单位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不断推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作为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积极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整改治安隐患。公安机关和具有行业、系统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真正担负起组织领导的责任,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监督指导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按照《条例》和《规范》的要求,大力推进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督导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指导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协助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妥善化解重大不安定因素、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对单位内部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出警,快侦快破,依法处置,严惩违法犯罪人员。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或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对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司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要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罚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
(三)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全面落实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具有行业、系统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掌握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解决本系统、本行业内部治安保卫作检查,督促整改重大隐患,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本行业、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有序开展。
三、强化措施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长效机制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单位内部发案少、秩序好、治安稳定的工作目标。
(一)健全治安保卫机构、配齐治安保卫人员。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条例》和《规范》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保卫人员,并报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一般单位要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兼职保卫人员。机关单位应成立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担任,应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切实维护好单位治安秩序和公共财产安全。
(二)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安全防范管理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条例》确定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做到将治安保卫工作与单位生产、经营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推进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特别是门禁、值班、巡查制度;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领导带班制度等,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严格落实和完善物防、技防措施。要进一步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特别是在机关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门禁系统、电子巡查系统。机关单位、重点单位公共区域建设的视频监控系统要实现与公安机关联网;视频监控系统图像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已确定的反恐重点目标图像存储时间不少于90日;机关单位、重点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达到100%,一般单位要达到95%以上。机关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应设置紧急报警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联网。各单位存放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库房要安装“三铁一器”即:铁门(防盗门)、铁窗(防盗窗).铁柜(保险柜)报警器。
(四)不断加强企事业单位内部情报信息工作。要高度关注及早摸排影响内部安全稳定的各类苗头性问题和事态,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和重大问题,要逐一开展风险评估和形势研判。要明确专人跟进工作、深入核查、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对发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尽快排查化解。对重点人员,要逐一落实稳控措施。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全面的背景审查。对重点上访群体,要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切实做好管控工作,有效预防案件、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五)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针对有可能发生的治安突发事件,制定突发事件预案和反恐、防爆工作预案,细化应急措施,通过事先不打招呼、模拟设置警情等方式,开展以“防盗抢、防破坏、防事故、防恐怖袭击”为主要内容的实战演练,从演练中查找处置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细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规范突发事件处置流程,不断提升处突应急能力,确保一旦发生实发事件,能够做到指挥灵敏、运转高效、快速反应、整体作战。要切实做好应急通讯设施和车辆等基本装备保障工作,始终保持装备设施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确保在关键时刻能够拉得出、用的上。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所负担的重要责任,按照“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强化管理、分类指导、保障安全”的原则,真正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作为事关发展稳定的大事列入重要议程,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综合治理整体部署之中,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实行领导责任制,紧紧围绕社会治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制定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经常性的分析研究治安保卫工作新情况、新问题,查找防范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工作措施,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加强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工作。要由定期、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促进各项安保措施的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