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第1号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在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全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各县参照本规定,严格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
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级及以上预警期间,全市区域内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管理;组织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以及非法携带、邮寄和夹带烟花爆竹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承运企业、运输车辆资质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资格管理;组织查处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未取得危险货物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市场主体准入工作。
质监、环保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开展烟花爆竹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