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 首页>>政策法规>>相关部门规定>>正文

(团委)燕山大学文体活动管理办法(2018年5月)

2019年03月06日 10:0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文体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生组织及社团在我校举办的文体活动的安全管理。校外单位或团体借用本校场馆举办文体活动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文体活动坚持“内容健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承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相关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四条 文体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在文体活动活动举办期间,应当确保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向安全工作处申请协助。

(四)对参与文体活动的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文体活动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参加文体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三)严禁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四)严禁私接供电系统、私自动用公共音响、灯光等设施;

(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影响活动正常秩序和妨碍公共安全。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

第六条 学校文体活动实行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凡举办文体活动的学生组织及社团需按照文体活动审批程序提出申请,经主办单位、校团委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七条 校团委以及各学院对所管理的各类学生组织及社团举办的文体活动负审核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制度进行审查,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意识形态及安全方面的教育宣传。

第八条 校团委以及各学院所管理的各类学生组织及社团举办的文体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应由学生组织或社团负责人想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二)须在活动举行前一周办理场地审批手续。

(三)审批同意后,填写《燕山大学场地借用审批单》

第九条 文体活动审批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具有合法身份;

(二)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三)安全稳定方案详尽,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和科研教学工作;

(五)内容健康,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文体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责令停止、部分停止活动:

(一)申请材料、手续不全的;

(二)现场秩序出现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可能或出现危害校园安全和严重妨碍校园公共秩序情况的;

(四)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五)举办场所、时间与学校重大活动发生冲突的;

(六)其他因突发情况及应上级要求必须停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凡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文体活动,一律禁止举办。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2018年5月7日

上一条:(团委)燕山大学大学生艺术活动公共排练厅管理办法(2018年3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