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习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确保我校师生在实习教学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实习教学能安全、有序地进行,根据《燕山大学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燕大校字【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习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将师生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实习教学包括金工实习、电子工艺实习、生产实习、认识实习、社会实践、专业考察、风景写生等实践教学课程。
第二章 实习教学安全管理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我校实习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负责制。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实习教学工作的管理,各学院及相关教师负责实习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学校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制定学生实习教学安全管理规定;审定各学院拟定的实习计划及经费预算;协助并监督各学院实习教学及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参与学生实习教学过程中紧急事故的协助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职责
(一)各学院是学生实习教学安全的责任单位。学生的实习内容和时间应严格按照实习计划执行,并且实习内容、方式与时间等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二)各学院要在实习前派有关指导教师到实习地点(包括校外实习基地、企事业单位、景区、野外等)进行实地考察,与实习单位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习教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在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同时,了解实习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制定相应的实习教学安全管理措施与应急预案。
(三)各学院要在实习出发前统一为学生购买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组织召开实习动员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宣讲实习前、后以及实习过程中的各项安全规定与注意事项,并根据各专业实习特点及实习单位的现场情况,与学生签订《学生实习安全承诺书》,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确保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各学院要选派责任心强、实践经验丰富且熟悉实习单位情况的教师担任实习带队教师,且负责实习教学的安全工作,到达实习单位后,要再次组织实习单位对参加实习的学生进行有关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生产安全等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五)在校内进行的实习教学,由各学院指定专门的实习指导教师在上课前做好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安全提示等准备工作,并提前做好实习设备、仪器安全运行的各项保障工作。
(六)自主实习的学生必须持有实习单位开具的接收实习证明以及学生自己写的“安全保证书”(两者须经学生、家长签字同意),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习。各学院必须为自主实习的学生配备校内指导教师。
(七)各学院要督促、检查本学院实习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带队教师职责
(一)教师要组织学生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安全通道等有关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二)教师在每天实习前要做到“两查”,一查教学设备、设施有无安全隐患,防止设备带病作业;二查学生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
(三)教师在实习过程中,要对学生进行严格要求,加强安全指导,在每项实习科目开始和每天上课前必须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尤其是新科目训练中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要重点向学生讲解,提醒学生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四)教师在实习过程中,必须深入实习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及时掌握实习安全情况;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场所,发现实习中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
(五)实习过程中如出现安全事故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教师应果断采取措施,必要时立即停止实习,并在第一时间向学院汇报,不得隐瞒。
(六)教师对违反有关实习规定的学生,要从快从严做出处理。
(七)教师必须定期同自主实习的学生联系,了解学生安全方面的问题并强调安全要求。对于失去联系的学生,必须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
第八条 学生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实习教学的学生必须全程服从带队教师的安排,不得擅自行动。实习期间遵守实习纪律,按时作息,不缺勤、不迟到早退。若确有特殊情况需离队的,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
(二)实习教学开始前,学生必须参加学院和带队教师组织召开的实习动员会,认真学习安全注意事项,牢记各项安全规定,并签订《学生实习安全承诺书》。
(三)学生进入实习场地时,必须穿戴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到达实习地后,学生要再次接受实习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组织纪律,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实习中,凡需操作仪器设备时,应在通过必要的安全技术训练或考核并得到实习单位技术人员允许后方可动手操作;未经允许,学生不得擅自调换工种,不准私自动用其它设备、仪器和车辆等,确保自身劳动安全。
(五)实习过程中,学生必须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掌握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保管好自身钱物和证件,注意交通规则。不准在非指定地点住宿,严禁私自留宿他人;禁止违章用火、用电、用网等有害自身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离队活动时,严禁单独外出,当发生人身、财产等损害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带队教师及实习单位。
(六)自主实习的学生,必须定期与指导教师联系,汇报安全方面的问题。如更换本人联系方式,必须及时告知指导教师。
第三章 安全事故的责任鉴定与处理
第九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教学过程中,因实习单位的责任发生事故的,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及处理善后工作;因学生不遵守纪律或不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经济损失的,根据过错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实习教学属于学校教学环节的组成部分之一,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的学生,由保险公司按相关条款和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教学过程中,由不可抗力等因素发生的事故,其责任鉴定及处理程序,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选取实习单位时,应尽量选取依法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生产技术先进且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带学生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习场所。
第十二条 外出实习需要租车时,要与对方签订租车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严禁师生乘坐无牌无证、车况差、有安全隐患以及非正规营运的车辆,严防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细致、毫不松懈地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长期化、常态化。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其它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燕山大学
2018年4月23日
附件:《燕山大学学生实习安全承诺书(参考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