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内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并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流动人口是指非本校正式教职工在我校校园内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修理加工业以及各种服务性行业的民工、临时工。
一、流动人口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学校流动人口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制度,由用人单位加强对聘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三、用人单位在用人前应认真审查所聘人员的品行,不得随意使用品行不端或有劣迹之人,要严格审核所聘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报安全工作处备案登记,用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申报手续或管理混乱的,学校将对其通报批评、发整改通知书,因此而发生案件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安全工作处对流动人口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被盗或火灾事故发生。
五、加强对校园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必要时给每个施工人员发出入证,凭证出入,给施工单位划定活动区域,与学生严格分离,并要求用人单位有专人督促检查。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