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公民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住所
1、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凭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办理;对出租房屋已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凭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
2、居住在自有房屋的,凭本人房屋产权证明办理;
3、居住在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凭房主居民身份证、房主出具的住宿证明和房主房屋产权证明办理;
5、居住在用人单位宿舍的,凭制式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办理;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合法稳定就业
1、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私人用工单位等招收的,凭制式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办理;
2、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凭用人单位证明或人事组织部门的工作调动证明办理;
3、从事第二、三产业和灵活就业的,凭当地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办理;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连续就读
凭学生证或者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办理。
(四)其他
1、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在居住地居住登记满半年的,可凭持证人居住证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2、出生不满一年的婴儿,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簿在父(母)的居住证中登记生育情况,与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同等权利。
二、没有办理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但经核实
在居住地已经实际居住半年以上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公民申领居住证的:
(一)合法稳定住所
1、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和发票已满半年;
2、已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出租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登记证及治安责任书已满半年;
3、制式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住宿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已满半年;
4、政府(部队)或单位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等居住已满半年证明材料。
5、在居住地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申领居住证的,应同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二)合法稳定就业
1、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已满半年;
2、制式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已满半年;
3、人事组织部门的工作调动已满半年证明;
4、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已满半年的材料之一。
(三)连续就读
学生证、录取通知书、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在本校连续就读已满半年的材料之一。
三、法律责任(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伪造、变造的居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一)劳动就业;
(二)参加社会保险;
(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可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义务教育;
(二)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并在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
(三)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四)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五)传染病防治和儿童免疫规划保健服务等国家规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八)按照规定提供住房保障服务;
(九)按照规定申请临时救助;
(十)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十一)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十二)按照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十三)按照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四)机动车登记;
(十五)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十六)在城镇居住的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
(十七)办理各种公共交通卡,包括公共自行车卡、通用乘车卡、一票制成人月票卡、学生票卡、老年人乘车卡、京津冀交通一卡通等;办理客运出租汽车的购买、转让、营运、登记注册等手续;
(十八)凭居住证按规定申请办理老年优待证;
(十九)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