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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2011年5月)

2019年01月21日 10:40  点击:[]

燕大党字【2011】9号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健全学校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各级领导全面掌握学校重要工作进展,以便有效决策、快速部署,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冀办字[2010]4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报告范围和内容

(一)报告范围。凡是重大突发事件、重要动态以及对学校发展稳定大局已经或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各单位涉及广大师生利益或能产生一定影响的工作决策等,都要作为重大事项及时向学校报告。主要包括决策类、事件类、舆情类等。

(二)报告内容。包括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内容,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和造成的后果,拟采取的对策措施、工作开展情况等。报告内容各要素要尽可能齐全,一时不具备的,待调查清楚后及时续报。

二、报告界定和标准

(一)决策类

1.各单位贯彻落实学校党政决定、文件、会议精神的情况。

2.各单位在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事安排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

3.各单位承办、主办的各类国际国内(含全省性的)学术会议及活动情况。

4.各单位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5.各单位党政联席会召开情况、讨论的有关重大问题。

6.涉及广大师生或者将对某个群体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实施方案。

7.学校重大基建、维修、采购、对外合作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

8.其他学校要求报告和本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事件类

1.学生群体性事件。

2.在校园内散发、张贴反动或诽谤性传单、大字报等事件。

3.造成校内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4.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故、中毒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5.信访事件。

6.在网络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事件。

7.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8.涉及境外人员、副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具有特殊身份的知名人士的事件。

(三)舆情类

1.国内外媒体对学校报道中的重点舆论动态。

2.学校师生对关系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反映。

3.学校师生对校内发生的重大事件、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的思想反映。

4.学生对学习和生活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的反映。

5.思想文化领域和社会思潮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其他类

1.重要人士来校事宜,指现任或曾经担任过国家、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领导同志来校考察、调研、慰问及出席相关会议和仪式等;两院院士,中央部委、省各厅及兄弟院校正厅级以上或享受正厅级以上待遇的在职或离退休老同志来校参加会议、考察、调研、访问、交流等。

2.群众举报重要事宜,指师生群众实名举报,经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调查核实情况,确认举报内容属实的各类紧急情况重大事件。

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可根据事件性质、影响及造成的后果等,视具体情况报告。如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涉及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重要负面事件,也要及时上报。

三、报告时限和方式

校属各单位是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紧急情况和重大事项,各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党委办公室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报学校党委办公室。突发事件一般情况下,从事发到报告党委办公室不超过1小时。对特别紧急重大情况,通常以文字报告为主,遇特别紧急重大情况来不及用文字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然后再用文字详报,文字报告不超过1小时,电话报告不超过30分钟。进行文字报告时,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详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有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上报。

信息报送方式:电话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党委办公室。地址:世纪楼2004室,电话:8057061,邮箱:dangban@ysu.edu.cn。

四、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学校报送重大事项,便于学校及时了解情况,迅速采取对策。报送要全程追踪事件始末,及时续报事件的进展、处理情况和结果,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做好值班工作,明确分工职责和程序,切实做好工作的协调和衔接,保证信息畅通,防止紧急信息报送过程中出现脱节或中断现象。

(三)报送信息要加强核实,确保真实。一定要真实地反映客观实际和事情的本来面貌,做到事实清楚,真实可靠,不搞人为掩饰,也不能断章取义,以偏概全。

(四)明确报送程序,各部门报送的紧急信息必须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并签署批准人、上报人姓名,及时报送党委办公室,以便学校了解情况、查证核实。

(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逐级建立相应的紧急重大情况和重大事项报告责任制。对迟报、漏报、瞒报、虚报重大紧急信息的单位,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暂行规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燕山大学委员会

2011年5月27日

附件:燕山大学重大事项报告(文字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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