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部委规章 
 地方规范性文件 
 学校制度 
 相关部门规定 
您所在的位置 : 首页>>政策法规>>学校制度>>正文

燕山大学视频监控管理指导意见(燕大安发〔2026〕2号)

2026年06月10日 08:5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视频监控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保护财产及个人隐私,确保校园视频监控稳定有效运行,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的安全保障作用,提高校园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校园内视频监控设备的规划、安装、使用、维护及管理。

第三条 视频监控管理遵循“谁安装谁负责、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压实主体管理责任。

第二章  规划与安装

第四条 视频监控规划与安装应按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设备位置规划应科学合理,准确覆盖重点、要点区域,保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且必

第五条 楼宇外公共区域视频监控安装,应提交安全工作处备案审批;楼宇内公共区域、教室、办公室、课题室、实验室等室内场所加装视频监控,由所属二级单位履行备案审批手续。

第六条 视频监控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存储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七条 视频监控采用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一经排查发现其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视频监控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和调试。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视频监控归口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二)建立视频监看、管理等岗位人员的保密教育、岗位培训等管理制度;

(三)采取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严格规范内部人员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处理权限;

(四)建立信息调用登记台账,如实记录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事由、内容及调用人员的单位、姓名等信息。

第十条 视频监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

(二)擅自改动、迁移、拆除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或者以喷涂、遮挡等方式妨碍其正常运行;

(三)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

(四)擅自改变视频系统参数、设施用途;

(五)擅自开发、修改、升级、删除、安装程序或软件,影响视频监控正常运行和安全;

(六)其他妨碍视频监控正常运行,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监控视频查阅、拷贝应遵守以下规定:

(1)校内个人申请查阅监控视频,仅能调看与本人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监控视频,不得以任何理由拷贝(如复制、拍照、截图、录像等);

(2)校内单位因公务申请监控视频查阅、拷贝,须所在单位开具公函,经视频监控管理单位审批后,前往指定地点查阅、拷贝;

(3)公安、司法等部门因侦办治安、刑事案(事)件需要调阅、拷贝监控视频,须所在单位开具公函,经安全工作处审批后方可查阅、拷贝;

(4)一律不接受其他校外单位、个人申请调阅、拷贝学校监控视频资料。

第十二条 视频监控管理单位使用视频图像信息,必须具备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滥用、泄露。

第十三条 视频监控管理单位应坚持对视频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设备清洁,注意防潮、防腐;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违反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均可向安全工作处举报,依规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指导意见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理,直至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视频监控使用领域上级主管部门有专门要求的,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下一条:燕山大学突发恐怖暴力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燕大保字〔2017〕32 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