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资助资金的发放,保证资金的发放及时、准确,明确资金发放程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学生资助资金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河北省建档立卡资助、服兵役资助等。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发放过程中的职权:学院负责核对受助学生的基础信息;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汇总学生基础信息和办理资金发放的审批程序;计划财务处负责复核学生基础信息并将资助资金转入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四条 资助资金发放流程:
1.计划财务处在收到财政厅下达资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工作处;
2.学生工作处收到资金下达通知后组织学院核对受助学生基础信息,并审核汇总,完成发放审批程序,在7个工作日内将受助学生基础信息报送至计划财务处。
3.计划财务处对学生工作处提交的受助学生基础信息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五条 学生资助资金的发放接受学生及学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