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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处)校园流动人员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17日 15:3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流动人员的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并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人员管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实行精细化管理。

第三条 规定的流动人员是指非本校正式教职工,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在我校校园内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修理加工业以及各种服务性行业的民工、临时工。

(二)学校招聘的临时教职工、临时在我校接受培训、学习的人员。

(三)我校教职工、学生家属来我校探亲人员。

(四)毕业校友来校办事、参观人员。

(五)来我校参加专业技术职业鉴定考试人员、参加各类会议人员。

(六)其他临时进入校园类型人员。

第四条 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实行责任制。由学校牵头,学校办公室、人力资源处、宣传部、安全处、工会、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处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相互配合。用工或引进人才单位、部门要指定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流动人员信息登记管理

第五条 短期或长期在校工作的流动人员,用工单位必须在用人前认真审查所聘人员个人信息,不得随意使用品行不端或有劣迹之人,填写《xxx单位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现住址、工作单位。临时聘请教职工、来校培训、学习的临时人员要由负责单位、部门监督填写《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出生日期、联系电话、学历、专业、婚姻状况、现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

第六条 所属负责登记流动人员信息的单位、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更新流动人员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全面。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配合安全处收集、整理流动人员信息,安全处核查信息后及时将流动人员信息送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

第八条 教职工、学生家属来我校探亲,教职工、学生必须提前向学院报备,家属进校时必须在教职工、学生陪同下在门卫处进行登记出示证件,核查无误后进校。

第九条 毕业校友进校须根据要求,进门扫校友二维码,经门卫核实确认后方可登记进校。

第十条 参加专业技术职业鉴定考试人员、参加各类会议人员需要提前以单位、个人的形式向安全处报备,在进校前由门卫核实证件无误后方可进校。

第十一条 其他临时进校人员必须提前报备、预约或者由学校承接单位、部门临时报备,经安全处同意后在门卫处登记核实进入。

第三章 流动人口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用工单位、部门要对流动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如有违纪者,依据校规严肃处理,如有违法,则依法将其交于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学校流动人员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制度,由用人单位加强对聘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负责管理流动人员单位、部门要及时根据员工工作期限办理校园出入证,凭工作出入证进出校园,没有证件的流动人员禁止进入校园工作。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不定期要对流动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消防、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严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对流动人员在校住宿人员要制定住宿管理规定,指定宿舍负责人,明确负责人职责。配合安全处做好检查工作。规划住宿人员活动范围,不能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及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临时聘请的教职工、临时在校培训、学习人员申请在校住宿,要严格遵守校园住宿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申报手续或管理混乱的,学校将对其通报批评、发整改通知书,因此而发生案件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临时进校探访、办事、游览、考试、开会等人员要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后果,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部门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xxx单位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

      2.《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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