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安全工作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强化内部监督,根据《燕山大学关于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燕山大学职能部门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遵循 “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坚持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由处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二、决策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重要决定的措施和办法;
(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国家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治安防范、应急处置等;
(三)部门发展规划、建设与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四)部门职能范围内重要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规范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部门职能范围内组织大型会议、活动,上报重要材料;
(六)部门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
(七)部门重要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八)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和职责分工;
(二)部门人员晋升、岗位调整、考核、推优、奖惩、薪酬分配等;
(三)部门职能范围内推荐借调、挂职干部人选等;
(四)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专项项目的规划、设立和资金安排;
(二)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三)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0.5 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调整和追加等事项;
(二)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由部门负责人召集处务会议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决策。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一般一事一报,由部门正职提出,也可以由处务会议成员提出建议,部门正职确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部门正职和处务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事关部门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听取部门党支部委员会和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一般一事一议,参会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处务会议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部门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策中,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议题,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处务会议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处务会议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处务会议决策的,可由部门正职与相关班子成员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处务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重大问题的决议或决定必要时应当在决策前、决策后及时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处务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部门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处务会议汇报。
第十六条 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反馈和纠错机制。承办人员要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评估,注意收集基层单位和师生员工反映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应当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议,全面了解决策实施效果。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不足或问题,承办人员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及时纠正、补充、完善决策方案。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停止执行的,应当按议事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四、保障监督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处务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部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落实情况接受部门全体教职工监督,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部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的。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处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