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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处)监控视频查阅管理规定

2025年12月05日 14:01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监控视频的综合管理,在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相关资料合法合规用于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安校园指挥中心为学校重点管理场所,未经许可,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第三条 监控视频涉及校园信息安全,任何人不得私自查阅、拷贝监控视频,不得在平安校园指挥中心拍摄影像资料。

第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申请监控视频查阅,可通过燕山大学校园官网“一网通办”或者“今日校园”APP搜索“视频监控查阅服务”模块进行申请。申请人填报信息,先由辅导员或单位联络员审核,后经安全工作处审批后,申请人可前往平安校园指挥中心现场查看。

第五条 校内个人申请查阅监控视频,仅能调看,不得以任何理由拷贝(如复制、拍照、截图、录像等)。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因公务申请监控视频查阅或拷贝,需要单位开具公函(单位领导签字、盖公章),经安全工作处审批后,申请单位可前往平安校园指挥中心查阅或拷贝。

第七条 不接受校外单位、个人申请调阅学校监控视频资料。

第八条 国家公安机关、司法等部门因业务需要,需要开具视频查阅、拷贝公函,经安全工作处审批后,由工作人员陪同司法人员前往平安校园指挥中心查阅、拷贝。

第九条 个人或单位对查阅的视频,非法转拍、转录、外传监控视频,或擅自传播未经证实的虚假负面信息,或对外泄露校内监控位置、拍摄角度、抓拍范围等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学校公共安全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校园监控视频申请查阅的时间段不超过事发前后12小时。对于超过有效期的监控视频,平安校园指挥中心无法提供调阅。

第十一条 当事人(代理人)进入平安校园指挥中心查阅监控视频时,应遵守平安校园指挥中心管理要求和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指定设备上进行查看;其他人员不得随同进入。

第十二条 视频监控查阅、拷贝等操作需由专门工作人员进行,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视频监控系统专用密码。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对查阅监控视频做好信息记录。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即时废止。

安全工作处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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